濟南刑事律師張秀峰刑事辯護研究 什么是手機口? “手機口”,手機對手機。即使用兩部手機通過音頻線、數據線連接或者同時打開揚聲器,一部手機通過網絡軟件接通詐騙人員,一部手機撥打受害人電話,幫助詐騙團伙掩飾來電真實歸屬地,實現語音中轉從而實施詐騙的目的。 手機口構成詐騙罪的法律依據:“兩高一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規定,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手機口構成幫信罪的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綜上可知,手機口構成幫信犯罪與電信詐騙幫助犯罪在客觀要件上存在重合關系,二者最主要的區別在于行為人的主觀認知不同。 實踐中,司法機關認定手機口構成詐騙罪的“主觀明知”主要審查以下幾點: ①審查行為人的個人經歷及知識層面,比如行為人之前是否有因電詐、幫信、掩隱而被司法機關查處的經歷,是否具有反詐騙相關的知識等。 ②審查行為人是否知曉“上家”是在以各種虛假方式對被害人實施電信詐騙。比如通過免提通話,行為人對通話內容聽得很清楚,可以認定委詐騙犯罪直接提供幫助。 ③審查同案犯的言詞證據,查明是否有同案犯告知行為人從事行為的內容和性質。若同案犯之間存在相互交流、告知及討論,則可判斷行為人是在對電信詐騙提供幫助,具有主觀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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