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為什么公司違法解除拿到2N的并不多?
「法律解答」
第一,通俗意義上的違法與法律規定的違法并非同等概念。
很多勞動者誤以為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調崗、踢出工作群、不安排工作等行為便屬于違法,可以主張2N。然而,法律明確規定只有用人單位存在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時才能主張2N。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用人單位不安排工作的行為,勞動者可以根據用人單位拒不安排工作的性質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主張被迫離職,從而獲得N的補償。
可見,遇到糾紛勞動者要了解法律規定,知道自己的請求是否有法律依據。
第二,在協商解除階段,用人單位直接給2N的情況并不多。
用人單位但凡提出勸退或優化之類的詞語,勞動者下意識的會蹦出2N。
2N誠然屬于違法解除的法律后果,然而勞動者想要在協商談判的過程中拿到2N顯然是不切實際的。因為,同樣是給2N,讓勞動者去走司法程序花一年半載的時間拿到,性質和效果完全兩樣。可見,綜合勞動者所花費的各項成本和精力,最后折算下來并沒有2N。(具體可參考,《》)
當然此等情況也有例外情況。
譬如張三在甲公司工作時間不足一年,甲公司認為違法解除成本可控于是選擇直接給張三2N,從而違法解除了勞動合同。甲公司的做法看起來無懈可擊但實際上是錯誤的。因為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既可以主張2N,也可以主張恢復勞動關系,而后者倘若獲得法院支持,勞動者最終獲得的經濟補償就不止2N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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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語
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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