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王柏勻 編輯 | 蔣詩舟
5月30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披露,北京陽光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陽光消費金融”)因“合作模式存在不足,合作業務管控不到位;未自主計算授信額度及貸款定價;貸后管理有效性不足;合作機構管理不到位等”被北京金融監管局罰款140萬元。
整體而言,該罰單披露的違法違規行為主要圍繞陽光消費金融的合作業務。素喜智研高級研究員蘇筱芮分析,在貸款風控盡調環節,監管部門多次強調不得將核心風控進行外包。“本次陽光消費金融罰單出現‘未自主計算授信額度及貸款定價’這樣的細化受罰事由,需要引起持牌消金公司高度重視,也表明持牌消金公司需要遵照監管原則,在助貸合作協議中厘清權責,對授信、定價這樣的核心環節進行自主把控而不是交由其它第三方。”
今年4月發布的《關于加強商業銀行互聯網助貸業務管理 提升金融服務質效的通知》(下稱“助貸新規”)提及,商業銀行開展互聯網助貸業務,應當堅持總行集中管理、權責收益匹配、風險定價合理、業務規模適度的原則;商業銀行應當充分獲取借款人基本情況、收入、負債、還款來源等必要信息,與具有合法征信業務資質的市場機構開展商業合作獲取征信服務,自主開展風險評價與審批。消費金融公司參照執行。
《財經》新媒體注意到,在第三方投訴平臺上,多位用戶表示陽光消費金融合作的一些借貸產品綜合年化利率達24%-36%,且存在通過“會員費”“擔保費”等名目收取費用的情況。
上述罰單還指出,陽光消費金融存在“貸后管理有效性不足”的違法違規行為。
4月21日,陽光消費金融在官網披露了14家合作催收機構,與2024年9月公布的14家相比有4家發生變動:上海迪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一諾銀華服務外包有限公司、眾勢信用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和君縱達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螞蟻智信(杭州)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遼寧友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青島海通達信息咨詢服務有限公司、武漢既明商務信息咨詢有限公司。
公開信息顯示,截至2024年12月31日,陽光消費金融總資產97.83億元,同比下降16.22%;2024年實現凈利潤0.58億元,同比下降66.08%。
在蘇筱芮看來,陽光消費金融被罰是消金行業強監管態勢的延續,“從其2024年度業績也能反映出,一些過度倚重外部助貸平臺的金融機構,更容易受到監管、市場波動影響,需要盡早加大自營業務比例、打造自營業務核心競爭力以抵御外部風險。”
蘇筱芮認為,隨著助貸新規的逐步落地以及過渡期的臨近,合作類業務的嚴監管趨勢將有增無減,且從過往情況看,合作問題罰單涉及金額通常會大于其他受罰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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