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已結,財產為何原“封”不動?
江蘇南通開發區:推動解除財產保全 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趙某某因與林某產生經濟糾紛,財產被凍結、查封。本以為法院駁回林某起訴的裁定一經作出,便能解凍(封)。誰知等了兩個月,財產保全仍未解除。“在你們的幫助下,房子已經解封了!”近日,拿到解除財產保全裁定書后,趙某某專程到江蘇省南通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下稱“南通開發區檢察院”)當面遞交撤回監督申請書。
這場糾紛始于兩年前的一筆轉賬。2023年1月4日,林某經朋友介紹結識趙某某,得知其在某平臺投資收益頗豐后,主動添加趙某某為微信好友,并向其轉賬30萬元。數月后,因投資平臺的服務器設在境外,突然關閉,資金無法取回,這讓兩人對30萬元的性質爭執不下:林某堅稱30萬元為借款,要求趙某某歸還,趙某某則認為林某是委托其投資,應自擔風險。
2024年6月5日,沒要回錢的林某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向南通開發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趙某某歸還30萬元借款,并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法院隨即凍結了趙某某的銀行賬戶、移動支付資金,并查封其名下房產。
2024年8月2日,法院開庭審理此案。趙某某稱“我自己也被騙了,在平臺投的錢虧損了幾十萬元,已經報警”,并向法庭提交了其投資的平臺因涉嫌詐騙罪已于2023年12月8日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證據。2024年10月18日,法院根據“先刑后民”原則,裁定駁回林某的起訴,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同年10月29日,該裁定生效。
財產被凍結、查封后,趙某某在生活中處處受限,希望盡快結案。然而上述裁定生效后,趙某某發現,他的微信轉賬功能還是不能用。一查才知道,他的財產仍被“保全”著。他為此又跑了幾趟法院,結果還是原“封”不動。2024年12月31日,趙某某向南通開發區檢察院申請監督。
“案件涉及刑民交叉,需要把握法律適用尺度。”該院民事檢察官決定從審查民事裁定入手突破此案。經調取案件卷宗、對接公安機關了解詐騙案偵辦進展情況、約談當事人,檢察官查明該案確實與刑事案件存在關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對此有明確規定,指出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資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因此,法院所作上述裁定并無不當。
既然法院裁定已經生效,為何對趙某某的財產保全遲遲不能解除?檢察官經了解得知,原來,承辦法官是擔心如果刑事案件不成立,該案還會被退回至民事程序,解除財產保全可能會損害林某的權益。
面對“不解除影響趙某某的生活、解除又可能損害林某權益”的兩難局面,檢察官決定既按照法律規定辦,又注重法理情的有機統一。
在與承辦法官進一步溝通時,檢察官指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財產保全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據此,趙某某被保全的財產應當得到及時解凍、解封。
“等公安機關處理結束后,林某可視案件結果再依法行使訴權。”南通開發區檢察院隨后積極搭建溝通平臺,與法院、公安機關聯合開展釋法說理工作,引導雙方當事人換位思考,平等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日前,法院裁定解除對趙某某的財產保全。
(來源:檢察日報·民生周刊 作者:盧志堅 肖武濤)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