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事故認定書是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無論是對于民事索賠、犯罪指控、行政處罰還是問責處分,都具有很重要證明作用,因而其合法性和準確性便顯得尤為關鍵。但客觀現實是,消防救援機構及其調查人員不僅無法保證每個火災調查結論準確,甚至還有大量模棱兩可的“不排除”含糊結論。一旦遭遇不準確結論,勢必會殃及無辜,嚴重的甚至會傾家蕩產。
在與火災有關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案件中,對于未曾提起復核申請的,法院在審理時通常會以當事人未對火災事故認定書提出復核,簡單化地視為無異議且已認可,即便在訴訟程序中提出質疑,也不予審查的尷尬境地。
因此,當事人如果對起火時間、起火部位、起火原因以及火災損失等有異議的,申請火災復核十分必要。
按照現行規章規定,當事人對火災調查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火災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上一級消防救援機構提出復核申請。如果原火災調查結論具有主要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確實充分的;違反法定程序,影響結果公正的;認定行為存在明顯不當,或者起火原因認定錯誤的;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等情形之一的,復核機構應當直接作出火災事故復核認定或者責令原認定機構重新作出火災事故認定,并撤銷原認定機構作出的火災事故認定。
實踐中,復核機構發揮糾錯作用,對事實依據不充分、違反法定程序和不符合火災科學的火災事故認定書,予以撤銷或者改變,從源頭上減少和避免了錯誤結論的不利影響。
當事人如果對上一級消防救援機構作出的復核決定仍然有異議,有的會提出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雖然目前很多地方不受理,但并非無路可走。按照《信訪條例》相關規定,對于沒有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等法律救濟渠道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信訪、申訴。
需要提示的,無論火災復核還是信訪申訴,有關部門都不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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