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仁懷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一起多次盜竊西瓜的案件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該案雖涉案價值較小,但行為已涉嫌犯罪。檢察院為何作出不起訴決定?背后體現了怎樣的司法理念?讓我們通過檢察官的視角,了解案件詳情與法律依據。
基本案情
一時貪念引盜竊,多次作案終落網
2024年7月中旬,莫某某獨自騎電瓶車經過被害人曾女士停放的小貨車時,發現車上裝載的西瓜無人看管,一時心生貪念,分兩次盜走11個西瓜。此后至8月間,莫某某又與徐某某結伙,先后4次從另外兩名被害人的瓜攤或貨車上盜竊西瓜56個。兩人5次作案共計盜竊西瓜66個。莫某某將大部分盜竊所得西瓜用于其經營的足療店,免費供客人食用。被害人報案后,公安機關迅速立案偵查,并在莫某某的足浴店內查獲尚未消耗的被盜西瓜26個。
案發后,莫某某、徐某某深刻認識到錯誤,積極賠償了所有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真誠道歉,最終獲得了被害人的書面諒解。在案件辦理過程中,莫某某被刑事拘留33日,徐某某被刑事拘留18日。
檢察官釋法
法理情融合,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p>
承辦檢察官審查后認為,莫某某、徐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盜竊罪構成要件。但檢察官基于莫某某具有坦白情節、徐某某具有自首情節,且二人均有認罪認罰、初犯、已賠償被害人損失的情節,考慮到二人犯罪情節輕微、認罪認罰態度好、人身危險性較低,最終對二人作出不起訴決定。
需要強調的是,不起訴不等于行為合法或無需承擔任何責任。二人已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實際經歷了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剝奪,為其違法行為付出了代價。
檢察官提醒
莫以“惡小”而為之,守法底線不可逾
本案雖因情節輕微未予起訴,但其警示意義不容忽視:
1. “勿以惡小而為之:切莫認為小偷小摸、價值不大的行為就不會觸犯法律。莫某某、徐某某被刑事拘留的經歷就是深刻的教訓。
2. 增強法治觀念:公民應自覺學習法律知識,增強法治意識和底線思維,明確知曉違法行為的嚴重后果,克服貪圖小利的僥幸心理。
3. 侵害財產必究:司法機關對侵犯公民財產權的行為始終保持打擊態勢。即使是小案,只要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公安機關會依法立案偵查,檢察機關會依法審查起訴或作出相應決定,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
仁懷市人民檢察院在此案的辦理過程中,既堅守了法律底線,讓違法行為付出應有代價,又貫徹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傳遞了司法的理性與溫度。仁懷市人民檢察院將始終秉持“小案不小辦”的理念,努力在每一起案件中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來源:仁懷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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