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紀檢監察組變身真派駐,反腐力度更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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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期新聞報道的提法發現重大變化:央企檢監察組已經變身為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XXX公司紀檢監察組!
1、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刊登了文章《駐中國電信紀檢監察組緊盯突出問題,把握規律特點 整治“靠企吃企”》,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電信集團有限公司紀檢監察組的提法引起運營商系統內關注。
2、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家能源集團紀檢監察組、甘肅省紀委監委消息:原中國國電集團公司巡視員孟廷榮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家能源集團紀檢監察組紀律審查和甘肅省平涼市監察委員會監察調查。
據了解,原中國國電集團公司曾是經國務院批準,于2002年12月29日在原國家電力公司部分企事業單位的基礎上組建的以發電為主的綜合性大型電力集團、副部級大型央企。2017年8月,中國國電集團公司與神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合并重組為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國家能源集團”)。副部級央企的紀檢監察組也被新稱為: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家能源集團紀檢監察組。
3、而在早些時候,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紀檢監察組通報六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也就是說,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的紀檢監察組之前就是: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紀檢監察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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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什么郵政早就是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紀檢監察組,而現在新增其他央企也變為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XXX公司紀檢監察組?
因為,黨的二十大前,國有企業紀檢監察派駐改革工作處于試點階段,主要是在財政部系統前15家中管金融企業、國務院國資委系統前53家中管企業和國家鐵路集團、中國郵政集團、中國煙草總公司等3家中管企業(以上即俗稱的“部級央企”)中展開。
同樣的,之前國資委系統前53 家中的多數企業外統稱“集團紀檢監察組”,前53家中的少數企業“監察專員辦公室”與紀委合署辦公。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這一模式的性質功能概括是“無派駐之名,行派駐之實”或“半派駐之名,全派駐之實”。
三、中管企業紀檢監察組已撤銷,設立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XXX公司紀檢監察組
原來, 中管企業紀檢監察組從 “無派駐之名行派駐之實”變為名副其實的派駐,即“既有派駐之名也有派駐之實”。
據悉,五月底,根據黨中央關于推進中管企業全面派駐紀檢監察組的改革部署和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具體安排,各中管企業紀檢監察組已撤銷,設立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XXX公司紀檢監察組。
6月1日,《監察法》及《監察法實施條例》施行后,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管企業紀檢監察組將依據《監察法》及《監察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向駐在單位的下一級單位再派出。
這是有依據的:去年 12月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以下簡稱《監察法》)及其配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監察法實施條例》)今日起施行。《監察法》修改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完善有關監察派駐的規定,增設監察再派出制度。規定國家監委派駐本級實行垂直管理或者雙重領導并以上級單位領導為主的單位、國有企業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可以向駐在單位的下一級單位再派出;國家監委派駐監察機構、監察專員,可以向駐在單位管理領導班子的普通高等學校再派出;國家監委派駐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監察機構,可以向駐在單位管理領導班子的國有企業再派出。
四、派駐一個字的變化可不是簡單的增加,更及時有力地查辦國有企業重大違紀違法案件特別是職務犯罪案件
過去,國有企業監督執紀工作特別是反腐敗斗爭主要依靠國有企業外部的公檢法機關、地方紀委乃至中央紀委介入。顯然,這會造成大量工作空白,很多腐敗問題長期得不到糾治,更難以實現“抓早抓小、防微杜漸”。同時,腐敗案件查辦不力和腐敗分子不能及時嚴懲,也就很難在更大范圍對國有企業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形成有效震懾,進而影響整個企業的廉潔文化乃至政治生態。
派駐改革從根本上改變了這一困境。相比國有企業內設紀檢組織不能使用“雙規”或“留置”等措施,國有企業紀檢監察派駐機構根據《監察法》第二十二條擁有了在“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情形下依法使用“留置”措施的權力。同時,《監察法》第二十三條到第二十七條進一步授予了包括國有企業紀檢監察派駐機構在內的監察機關依法采取查詢、凍結涉案財產,搜查人身、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調取、查封、扣押相關財物、文件和電子數據等信息,采取技術調查措施,發布通緝令,限制出境等廣泛的權力,并在第二十八條到第三十條中明確規定了公安機關及有關機關的執行義務或協助義務。
這樣一來,國有企業紀檢監察派駐機構就能夠及時有力地查辦國有企業重大違紀違法案件特別是職務犯罪案件,最大限度降低企業損失、保障生產經營。同時,及時查辦腐敗案件和嚴厲懲處腐敗人員,也就能在更大范圍內形成廣泛震懾,營造國有企業良好的廉潔文化和政治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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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好5G :資深分析師|特約撰稿人|新媒體專欄作者|手機評測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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