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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吳忠市同心縣人民法院王團法庭“情法共治”,調解一起因黃金首飾折價爭議引發的婚約彩禮糾紛案。
2024年9月,男方寶某與女方周某經人介紹相識并按照習俗結婚,寶某依習俗支付彩禮20萬元及價值8萬元的黃金首飾。雙方原定于2025年春節后登記結婚,但因共同生活期間矛盾頻發,最終未能步入婚姻殿堂。寶某起訴要求周某全額返還彩禮及首飾折價款。
受理案件后,承辦法官立即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一部分彩禮在我們共同生活期間已經用于生活開支花掉了,黃金首飾不小心丟了,購買首飾的8萬元我退現金。”周某表示。“黃金漲價了,怎么能是8萬元?”寶某反駁道。男方主張按2025年訴訟時的金價折算,認為首飾具有投資屬性且金價上漲;女方堅持按購買時價格折算,并稱丟失原因為男方保管不當。雙方各執一詞,案件調解陷入僵局。
該案的爭議焦點集中在黃金首飾的折價標準和共同生活支出扣除上。理清爭議焦點后,承辦法官有的放矢,采取“三步化解法”開展第二輪調解。首先,通過調取購買憑證、保管記錄等證據,確認首飾一直由周某保管,現雖然黃金首飾意外丟失,但周某確有其責,承辦法官向周某告知保管及返還義務。其次,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彩禮進行梳理,扣除共同生活及操辦婚姻等相關事項的花銷。最后,法官向寶某說明金價波動風險需自行承擔的道理,同時引導周某主動退還彩禮及黃金首飾折價款。經過法官耐心釋法析理,最終促成雙方達成一致調解協議。周某退還彩禮及黃金首飾折價共計22萬元(其中黃金首飾折價8萬元),寶某放棄其他訴求。案件當場履行完畢,實現案結事了人和。
法官說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指出,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法院應當予以支持。該案中,在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的情況下,給付彩禮的寶某請求返還彩禮,法院則根據彩禮實際使用情況、嫁妝情況等事實,結合本地習俗,確定返還比例。
內容來源:吳忠市同心縣人民法院
技術編輯:曾杰
責任編輯:夏潔
審核:馬學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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