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8日是第17個“世界海洋日”和第18個“全國海洋宣傳日”。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2024年全國海事審判典型案例,通過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領作用,彰顯人民法院海事審判在化解國際海事糾紛、維護海上航運秩序、促進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方面發揮的重要作用。其中,大連海事法院一案例入選。
某石油公司、某甲保險公司與海南某船務公司、某乙保險公司船舶觸碰損害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17日,海南某船務公司光租的“仁某”輪在遼寧錦州港附近水域錨泊過程中發生走錨事故,進入海底管纜保護區,船錨與某石油公司的海底天然氣管線發生持續觸碰,導致管道損壞。其后,某甲保險公司作為某石油公司的保險人向其支付了保險理賠款58148030元。2023年8月4日,海南某船務公司以某乙保險公司出具的擔保函在大連海事法院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
某石油公司起訴要求海南某船務公司賠償保險理賠款之外的直接損失16027589.46元以及生產損失29938591.95元;確認某石油公司就上述訴訟請求在案涉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中先于某甲保險公司受償;某乙保險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某甲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求償權,起訴要求海南某船務公司賠償損失58148030元及費用;某乙保險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裁判結果】
大連海事法院一審認為,“仁某”輪因走錨與海底管線發生觸碰造成管線損壞,海南某船務公司作為船舶光租人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某石油公司有權就海底管線受損主張修復費用和生產損失。某甲保險公司向某石油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有權向海南某船務公司行使代位求償權。剩余未獲保險賠償的損失,某石油公司仍有權向海南某船務公司主張,但某石油公司主張其在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中優先于某甲保險公司受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判決海南某船務公司向某石油公司支付直接損失賠償款16027589.46元及利息、生產損失賠償款14193638.35元及利息;向某甲保險公司支付直接損失賠償款58148030元及利息;海南某船務公司上述三項支付義務以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為限。海南某船務公司提起上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能源保障和安全事關國計民生,是須臾不可忽視的‘國之大者’”。海底油氣管道作為全球能源基礎設施的組成部分,在現代能源運輸體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戰略價值。船舶航行或錨泊過程中與海底油氣管道發生觸碰可能引發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環境污染。本案準確認定觸碰事故雙方及保險人的責任,確定賠償計算標準,明確了不足額保險的保險人和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各自損失在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中按比例進行分配的裁判規則,為該類糾紛的處理提供了裁判指引,依法平等保護油氣企業、航運企業和保險行業的合法權益,為加強海底能源管道安全、促進海洋科學開發利用和海洋經濟發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審案號】
(2023)遼72民初725號
【二審案號】
(2024)遼民終846號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審核丨黃艷輝
編輯丨秀 姿
制作丨李夢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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