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駐馬店,因銀行承諾存入1000元,存期24年,到期后可得本息111842元,女子當即存了1000元,可令女子萬萬沒想到的是,苦等24年后,自己都快成大媽了,去銀行取錢時,卻被銀行告知政策早就變了,根本領不了這么多。女子認為,政策變沒變自己無從了解,就算是變了,銀行也應當及時通知自己,等存款到期后才說,是自愿履行合同并自甘損失。雙方爭執不下,對簿公堂,法院這樣判!(來源: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據悉,26年前,時年20歲的女子石某聽聞只要在銀行存1000元,存夠24年,到期后就可得本息111842元,遂前往銀行存了1000元。
辦理存款后,銀行給其了一張存折,內容大致是,存入1000元,存期24年,憑折支取。
該存折優化儲蓄本息一覽表處部分內容:存入1000元,存期24年,到期后可得本息111842元。表下方說明處內容:此表“到期可得本息”數,系按現行利率和保值貼補率計算的,到期支取時應按支取時的利率和保值貼補率計付本息。
石某拿到存折后,便將存折放在家中,之后,就算是再急著用錢,也沒有動用這個存折。
轉眼24年過去了,石某已經快成了大媽,在存折到期當天一早便興高采烈地拿著存折前往銀行領錢。
可令石某萬萬沒想到的是,銀行的工作人員表示政策早就變了,如今根本領不到那么多錢。
原來早在1988年9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就發布了《關于開辦人民幣長期保值儲蓄存款》明確規定,將人民幣最長定期存款期限規定為8年,且保值貼補率數值隨物價浮動,并非恒定不變。
石某的存款期限長達24年明顯違規。
雖如此,石某認為銀行作為專業的金融機構,就算是違規,也是銀行造成的。同時銀行明知存款違規后,不履行后合同通知義務,一直把合同履行至期滿,可以認為銀行選擇了自愿履行合同并自甘損失。
與銀行理論未果后,于是一紙訴狀將銀行告上法庭,要求銀行按照存折約定支付自己24年期儲蓄本息111842元。
法院怎么判?
一審法院查明上述事實,指出,被告銀行將案涉存款存期確定為24年違規,案涉存款期限超過8年的部分無效。涉案存款超過8年部分,銀行不按規定而給予存款人保值貼補的部分,因違反國家金融法律法規,損害正常金融秩序應無效。合同部分無效導致石某在銀行的存款預期收益受到損失。
被告銀行作為從事金融業務的國有商業銀行,違反法律、法規以及行業規范,擅自確定存款檔次和利率,致使作為儲戶的石某錯誤信賴存單約定的內容,且事后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糾正錯誤行為,故應對案涉合同部分無效造成的損失承擔主要責任;
石某在1989年屬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了解并知悉國家關于存款期限及存款利率的規定,對案涉合同部分無效亦有過錯,應對案涉合同無效部分承擔次要責任。
綜上酌定被告銀行承擔石某損失的70%,石某自擔30%的責任。判決銀行限期支付石某存款本金1000元及孳息,孳息包括自1989年9月16日至1997年9月16日按存款時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八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及該期間按中國人民銀行各時期規定的保值貼補率計算的保值貼補,同時判決銀行向石某承擔存單約定的111842元減去前述1000元及孳息即合同部分無效所造成石某的損失的70%。
一審判決后,銀行不服,認為保值補貼屬于國家政策,銀行不存在過錯。
合同無效后,有過錯一方賠償對方損失是基于締約過失責任,賠償范圍表現為實際損失,不包括履行利益,原審將合同有效情形下的預期可得利益等同合同無效情形下的損失賠償范圍顯然錯誤等等,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
被告銀行將石某的存款設定為24年,不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應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最高8年存款期限執行,案涉存款單8年內的儲蓄存款有效,超過8年的部分無效,銀行對此確有過錯。
保值儲蓄業務政策自1988年實施以來,對穩定金融和經濟,遏制通貨膨脹起到了重要作用。保值貼補率的變化浮動非被告銀行所能控制。
且本案存折中的優化儲蓄一覽表下方明確注明:此表到期可得本息數,系按現行利率和保值貼補率計算的,到期支取時應按支取時的利率和保值貼補率計付本息。
既優化儲蓄可得本息一覽表顯示的金額也僅是一種理論數據,石某應當知道到期支取時實際得到的本息數與該一覽表顯示的對應數額可能會不一致,一審法院將優化儲蓄可得本息一覽表顯示的可得利益作為賠償基數缺乏事實依據。
鑒于中國人民銀行經國務院批準下發的關于保值儲蓄業務方面的通知,屬于政策性調整,既要保證國家金融政策的穩定,又要保護儲戶的利益,根據公平原則,被告銀行應支付石某本金及利息,利息的計算方法按石某存款時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8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至從付清之日止,存期內的保值貼補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付保值貼補為宜。
綜上,二審法院改判被告銀行限期支付石某1000元本息,利息按照前述方法計算。
這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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