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中,在他人的借款合同或借條上冒然簽名,隱藏著潛在“雷區”,是共同借款人、保證人還是見證人,不同的身份承擔的法律責任天壤之別,小小簽名也可能帶來意料之外的法律風險。
一、保證人
法律認定:只有簽名,不能認定為保證人。只有在借款合同或借條等憑證上寫明其為保證人或承諾保證責任,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保證人,才能被認定為保證人。
法律依據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修正版)第二十條: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保證人的保證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兩種,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一般保證。
法律依據2:《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二、共同借款人
法律認定:如果簽名位于“借款人”位置或者在實際借款人簽名的正右邊或正下方,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按照一般的商業習慣,更容易被認定為共同借款人,構成共同債務,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作為成年人,應當清楚簽名位置代表的潛在意思表示,除非有充分證據證明本人沒有加入債務或作為共同債務的意思表示,否則就應當為自己引起歧義的簽名承擔不利后果。
法律依據3:《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三、見證人
法律認定:簽名位置不在 “借款人”位置且不在實際借款人簽名的正右邊或正下方,沒有其他證據的情形下,一般視為見證人,無需為債務承擔任何責任。
四、風險防范
(1)直接寫明身份
在他人借款合同或借條等憑證上簽名時, 應當注明個人身份,如見證人、保證人、借款人等, 也可以詳細說明自己簽名的意思表示,只有自己表達越充分越具體,才能不被錯誤認定身份和承擔責任。
(2)留存相關證據
建議留存一份借款合同或借條憑證原件,防止他人后期涂改、添加內容等等,不建議只拍照留存,另外,也可以現場錄音錄像,不能裁剪修改任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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