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人的 “夢中情崗” 莫過于
能自由安排工作時間
還不用被考勤打卡 “追著跑”
可別光顧著偷樂
問題來了 —— 沒有考勤 “束縛”
年休假這波福利還能穩穩揣進兜里嗎
這就像開盲盒
看似福利滿滿
實則暗藏小玄機
咱們一起嘮嘮
●案情分析
本案中,劉某于2022年7月20日入職公司,于2024年3月25日離職,在公司連續工作時間已滿一年。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可見,年休假應當由公司統籌安排,劉某未向公司提出年休假的申請并不影響其享有帶薪年休假的權利。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和《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經折算,劉某應當享受的帶薪年休假天數為3天。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來源:成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成都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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