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職場的你,一定知道年休假、婚假、產假等假期。但你知道還有“探親假”嗎?有不少人表示“沒聽說過” 。
什么是探親假?怎樣才能享受這個假期?今天今元集團就來為大家捋一捋,這個 “帶薪回家看爸媽” 的假期。
探親假實施背景
上個世紀50年代至80年代,夫妻之間、父母與子女之間兩地分居是當時比較突出的問題。
其最早發端于1958年2月9日頒布的《國務院關于工人、職員回家探親的假期和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目的是適當解決職工同親屬長期遠居兩地的探親問題。
1981年3月,國務院發布規定進一步完善探親假制度,規定了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探親假標準。
探親假能休幾天?
探親假,是指與父母或配偶分居兩地的職工享有的與父母或配偶團聚的假期。
1.探望配偶假期
這個是指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規定中探望配偶的待遇。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2.探望父母假期
這是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 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當年因工作需要無法休假,或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休假一次,每次休45天。
● 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同時,單位應根據需要給予路程假。探親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休了探親假,還能不能休年假?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哪些人能享受探親假?
《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二條: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請休探親假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主體條件
所在單位為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也就是說,民營企業、外資企業可以不安排探親假。
2.時間條件
申請休假的職工是工作滿1年的“固定職工”。
3.事由條件
一是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親假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探親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與配偶分居兩地的從第二年開始享受探親假。
此外,學徒、見習生、實習生在學習、見習、實習期間不能享受探親假。
回家探親產生的路費可以報銷嗎?
《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六條規定:
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
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關于探親假的爭議
工人日報曾發文提到,探親假執行40多年至今未變。其覆蓋范圍、享受條件等,均與現實用工狀況有所脫節,導致很多職工無法享受探親待遇。是不是該改改了?對于這個問題,專家持有不同觀點。
觀點一:探親假已沒有普遍存在的必要,應該取消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喻術紅曾建議取消該假期。在她看來,探親假制度已沒有普遍存在的必要,當兩地分居問題逐漸解決,探親假制度也應當順勢退出歷史舞臺。
觀點二:探親假設計的初衷是對的,應該完善
全國人大代表王巍曾在2022年全國兩會期間提到,現行的探親假帶有明顯的時代特征,有很多職工甚至沒聽說過,建議對探親假制度進行合理改造:“可以嘗試實行全體勞動者的探親假制度完善帶薪休假制度”。比如:以年假制度替代探親假、以延長春節假取代探親假,同時,針對特殊行業和需求,出臺相應的探親假制度,讓所有企業的職工或勞動者都能享受到假期。
法律援助律師王金海則建議:探親假并沒有要求強制執行,導致很多人沒有享受到這一福利。建議修訂和完善職工探親待遇規定,將適用范圍擴大到機關、事業單位和國企以外的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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