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紹
甲與乙于2005年登記結婚?;橐龃胬m期間,二人共同出資設立A公司,注冊資本50萬元,雙方各持股50%。A公司主營XX產品貿易,財務與家庭收支長期混同,公司利潤未定期分配。2018年,甲起訴離婚并要求分割A公司資產(含未分配利潤約1600萬元及債權債務)。乙辯稱公司資產屬法人財產,非夫妻共同財產,不可直接分割。
裁判結果與理由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甲、乙離婚,但駁回甲要求直接分割A公司資產的訴求,認定公司資產(含未分配利潤、債權債務)需另行通過公司法定程序處理。
裁判理由:
公司法人財產獨立:A公司作為有限責任公司,其資產(包括未分配利潤)屬于法人財產,非股東個人財產。未經股東會決議或書面一致同意分割利潤前,公司財產不得直接分割。
夫妻財產與公司財產界限:即使存在財務混同,亦不構成法人人格否認。根據《公司法》第20條,需同時滿足“濫用法人地位”“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三要件,本案僅財務混同不符合條件。
股權特殊性:股權是集財產權與人身權(表決、管理)于一體的復合權利。離婚訴訟中,法院僅可分割股權中的財產性權益(如已分配分紅),而非公司資產本身。
法律分析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
“夫妻公司”資產歸屬的核心在于區分股東權利與公司財產:
- 公司財產≠夫妻財產
- 公司經營所得(利潤、債權)屬法人財產,股東僅享有利潤分配請求權。若未通過股東會決議分配,該財產仍歸屬公司,配偶無權直接主張分割。
-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166條(利潤分配程序)、《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共同財產限于“投資收益”而非股權本身)。- 股權分割的特殊規則
- 若夫妻均為股東,可通過股權內部轉讓分割;若僅一方持股,非股東配偶僅能主張折價補償(需評估股權價值),而非直接取得股權。
- 例外:若存在股權代持(如配偶實際控制公司但由他人代持股權),可通過資金流水、運營證據突破權利外觀,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風險防范建議
- 明確財產邊界:設立公司章程時約定利潤分配機制,避免公司財產與家庭收支混同。
- 留存證據:非股東配偶應關注股權變動及分紅記錄,若發現隱匿轉移資產(如離婚前低價轉讓股權),可訴請賠償。
風險提示:具體案件需咨詢專業律師,結合公司性質(如個人獨資企業股權可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出資來源等個案因素綜合判斷。
俞強律師
執業機構: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198號世紀匯廣場一座12樓
教育背景: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具有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
執業證號:13101201210159547
專業榮譽:
2020年上海律師協會“金融證券保險專業認證”
2024年“君瀾專業領航獎”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實習導師
聯系方式:通過百度搜索“俞強律師”點擊進入律臨平臺可獲得免費法律咨詢。電話/微信:1391804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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