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趕國際航班,提前2小時從家中出門,卻因大廈電梯故障被困28分鐘,趕到機場時已經誤機,遂起訴物業和電梯維保單位索賠……誤機的損失誰來承擔?日前,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情侶被困電梯趕到機場已誤機
小王和女朋友小許要趕早上6時50分起飛的國際航班,凌晨4點多,二人已整裝待發。在小王看來,從位于黃浦區的住所出發到飛機起飛,兩小時的時間綽綽有余。自己也正是因為價格較低、能夠盡早抵達目的地開始游玩,才預定了這駕航班。
4時52分,網約車準時接單,然而,5時08分,當電梯載著兩人下行時,突然劇烈晃動后停止運行。
5時13分,見電梯遲遲無法恢復運行的小王撥通報警電話。 5時15分,大廈工作人員也同時發現了電梯異常,隨即通知負責維保的某電梯公司。5時24分,電梯公司工作人員趕到現場,經過一番緊張排查,12 分鐘后,總計被困28分鐘的兩人重見天日。但當趕到機場時,航班已經結束值機,兩人無奈重新購買了下午出發的機票。
事后,小王算了一筆賬:重新購買機票損失1766元,來回打車花了109.32元,再加上為了維權支付的2500元律師代理費,還有被困電梯時的恐懼與焦慮,這些損失難道只能自己承擔?
一氣之下,他將電梯管理方物業公司和維保單位電梯公司告上法庭,索賠精神損害撫慰金、機票損失、交通損失和律師代理費等共計9875.32元(小許另案起訴)。
法院判決物業公司賠償750元
上海黃浦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小王乘坐的航班為6時50分,但其5時8分才進入電梯準備出發。根據乘坐國際航班的日常慣例,其預留的值機時間顯然過于急促及不足,未考慮到路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小王預留時間不足、過于極限的趕機行為系其誤機的最主要原因。
其次,在電梯發生故障后,物業公司及時向某電梯公司報修并及時到場救援,兩公司對電梯發生故障的處理是及時且妥善的。但鑒于物業公司系電梯管理方,對電梯的正常運行負有保障義務,現小王在系爭電梯內被困將近30分鐘,物業公司應對小王后續產生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電梯公司作為電梯維保方,盡到了日常維保義務,在電梯發生事故時,在合理時間內完成救援,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物業公司賠償金額,法院根據小王提供的機票損失費、交通損失費、律師代理費,結合本案案情,酌情確定物業公司賠償小王750元。至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小王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精神及心理受到嚴重傷害,故該項訴請本院在賠償金額中不予考慮。小王不服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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