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在萬科A(000002.SZ)未來的公司章程中,將不會再有王石的名字。
國資全力支持之下努力脫困的萬科,正在迎來一次極為重要的公司章程修改。一并修改的還包括《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實施細則》、《董事會薪酬與提名委員會實施細則》。修訂這些事關企業治理基本制度的文件,意味著萬科“基本法”的進一步完善。
沿襲多年的一些稱謂將會改變。董事局主席和副主席、總裁、執行副總裁將“成為歷史”,代之以董事長、副董事長、經理、副經理。股東大會也將更名為股東會。這些都不是實質性的變更,卻可以為理解萬科進一步完善治理制度提供更為通俗的注腳。在國企里,哪個老板的稱謂敢叫做董事局主席呢。
在此次修訂中,修改了舊章程第十九條。這是一條明確萬科由來的條款,說明了“萬科系由深圳現代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深圳現代)于1988 年發起改組設立的”,并明確王石為法人代表。修改之后,原條款中“深圳現代作為改組設立發起方”、股權折算方式等內容得以保留,“法人代表王石”和深圳現代早期注冊地址則未予保留。
時過境遷,王石也已退任萬科多年,在公司章程中保留此內容必要性已經不大。
此次萬科公司章程的更多修改,是因應最新版本的《公司法》和《關于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的意見》等法律或綱領性文件做出。涉及到強化股東利益保護、監事會職權調整,審計制度進一步完善,高級管理人員責權利進一步明確等多方面內容。
經此修訂,萬科治理,將與當下現代企業制度和主流治理框架更趨一致。這正是此次“大修”萬科基本法的價值與意義所在。
貳
此番萬科公司章程修訂,對股東權利和利益的保護,占有重要位置。
在對舊章程第五十條公司“股東享有的權利”進行修訂時,在調整相應內容的同時,增加了一項股東權利,形成了新章程的第三十五條: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名冊、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符合規定的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會計憑證。
而在萬科舊章程中,這項權利并不涉及會計賬簿、會計憑證等內容,在財務領域,只是明確了股東有權查詢財務會計報告。
眾所周知,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是財務工作質量、真實性的基礎性證據。當符合規定的股東在實際工作中擁有按照程序,查閱會計賬簿和憑證時,對財務工作的監督效果將大為增強。這種制度設計,有利于公司進一步提升財務工作質量水平,同時,也為維護股東利益提供了基礎性的制度保障。
對維護股東利益的強化,還體現在對董事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的約束、追責方面。在對舊章程第五十五條進行修改時,進行了相應調整,形成了新章程的第三十九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這一修改,將舊章程五十五條中“給公司造成損失”,調整為“損害股東利益”;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調整為“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董事和高管人員的約束力甚至懲罰性,都明顯增強。
這一思路還體現在投票機制的設計上。按照舊章程第120條規定,在股東大會表決時,當對提交表決的提案反對和贊成票相等時,會議主持人有權多投一票。而新章程則取消了這一條款。這確保了股東投票的公平性,避免在出現對等情況時,由大會主持人一人多投一票對投票結果產生重大影響,也是對股東權利的一種保護。
叁
此次萬科公司章程修改的另一大重點,是審計制度的強化與完善。在新章程中,很多原有監事會的職權、職能,為審計委員會取代。我們注意到,這是與新《公司法》相關規定相銜接。
6月6日,中國上市公司協會(下稱“中上協”)發布《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工作指引》(下稱《工作指引》),對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的人員構成、履職盡責、監督事項等作出了具體性規范化指導意見。此次萬科章程修訂過程中,涉及監事、審計職能銜接的相關內容,基本與上述相關法律法規、行業指引方向一致。
我們了解到,按照擬議中的萬科審計委員會制度設計,設置在董事會層面,由3人組成,成員應是不在公司擔任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其中獨立董事2名,由獨立董事中的會計專業人士擔任召集人。至于審計委員會的工作職能,則是“行使監事會職權”。
在此基礎上,新章程對萬科的審計工作制度、執行方法、責權利等做了進一步明確與完善。例如,新章程第四十七條,審計委員會承繼了監事會的“提請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權利,一旦審計委員會提出這一動議,公司必須在兩個月內組織召開臨時股東會。又如新章程三十八條,將“審計委員會以外的董事、高管”出現違法違規問題后,一旦股東要求起訴,具體提起訴訟的權力賦予了審計委員會。
這都充分說明了萬科審計委員會在公司治理架構中的重要地位。新章程還明確了萬科內部審計機構在進行審計工作時,要接受審計委員會的監督指導,從而使審計委員會在實際工作中有“抓手”可循,有利于日常開展監督審計工作。
新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條還做出規定,經三名董事同意,可委托第三方審計機構對公司財務狀況、生產經營進行專項審計。這一條款,更與現代先進企業制度更為接軌,亦能滿足公眾公司治理的制度需要。
肆
完善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制度性約束,也是新章程的主要內容之一。與之連帶,追責和薪酬激勵配套制度也更加明晰。
按照舊章程第八十六條規定,董監高有義務答復股東大會上的質詢和建議,但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在新章程中,這一條款進行了調整,不再有涉及“商業秘密除外”的相關表述,繼而形成了新章程的第七十二條,股東會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并接受股東的質詢。
在既有章程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公司分野規定的基礎上,新章程對“追責”的時限等要素予以了完善和明確,使得董事和高管人員得以在更明確的制度框架內,實施董事會授予的管理權限。
新章程一百一十三條新增了“董事在任職期間因執行職務而應承擔的責任,不因離任而免除或者終止”的內容,這使得追責時限更為明確。與國有企業中重大決策終身負責任制有些許類似。
遵循相近的思路,舊章程中,寫有“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違反某項具體義務所負的責任,可以由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解除……”相關內容的第一百九十八條,在新章程中予以刪除。這些均體現了對追責時限的更明確范圍。
與之匹配,董事會的權利也進行了結構性的完善。包括出售制定績效評估獎勵計劃方案等在舊章程中董事會擁有的職權,在新章程中予以了調整。如新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條開列的董事會行使職權中,已經不再包括舊章程第一百三十四條中的第十七項:制定績效評估獎勵計劃,其中涉及股權的獎勵計劃由董事會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不涉及股權的由董事會決定。
同時,舊章程中,寫有“董事會可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訂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相關內容的第一百三十九條,也被刪除。
從維護股東權利,完善審計制度,再到規范高管治理行為、明確責權利界限,一個治理更為完善的萬科,就蘊含在這份新章程之中,而這同樣也是萬科脫困的制度保障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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