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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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申請提審,如果二審法院認為不符合提審條件的,可能駁回上訴。
如果當事人有多個申請,二審法院僅以不符合提審條件為由駁回上訴的,能否再審?
最高院在《山西工人晉祠療養院與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徐某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當事人上訴有多個訴請,二審法院僅以不符合提審條件為由駁回本案上訴,未審理其他訴訟請求,屬于遺漏訴訟請求,應予再審
本案焦點在于,一審駁回起訴是否錯誤?二審駁回上訴是否錯誤?二審裁定在兩年后才送達是否屬于再審審查范圍?
一、一審裁定駁回起訴錯誤
(一)晉祠療養院一審訴訟請求為:1.確認太原一建公司與徐文龍之間的房屋轉讓行為無效;2.請求太原一建公司返還暫管的14套房屋及建房資料。本案案由應為確認合同無效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法院對案由的認定并無不當。
(二)本院《關于適用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且不屬于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登記立案;立案后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因此,本案是否具備起訴條件應根據民訴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判斷。
根據民訴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的條件有: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本案符合前述條件,因山西高院指令晉中中院審理本案,本案屬于晉中中院管轄。本案也不屬于民訴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
至于晉祠療養院的訴請是否應予支持,需要經實體審理方能作出判斷。經實體審理后,如認為不應支持晉祠療養院的訴請,則應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而非駁回其起訴。一審法院以不具備起訴條件為由駁回晉祠療養院的起訴錯誤。
二、晉祠療養院上訴有兩個訴請,其一是依法撤銷(2011)晉中中法商初字第16號民事裁定;其二是裁定由山西高院提審本案。二審法院僅以不符合提審條件為由駁回本案上訴,未審理撤銷一審裁定這一訴訟請求,屬于遺漏訴訟請求。
三、二審裁定在兩年后才送達晉祠療養院,顯屬不當,但送達問題不屬于再審審查范圍,本院不再予以審查。
周軍律師提醒,當事人有多個訴請,二審法院僅以不符合提審條件為由駁回上訴未審查其他訴請的,屬于遺漏訴訟請求,應當再審 。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黑色背景中的手機屏幕內顯示出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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