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地方公議?
如果貿然提出這個問題,或許大多數不太熟悉明清歷史的讀者,首先會想到的是地方上的公眾議論、公共輿論吧。“公議”一詞,《辭源》解釋為“眾人的議論,輿論”。《漢語大詞典》的解釋有二,一同“公義”,一為“按公利標準而議論,公眾共同評論”;同書對“公義”的解釋亦有二,一為“公正的義理”,一為“公眾的議論,輿論”。可見這種理解是有據可循的。不過,在明清時代的語境下,“天下公議”“士林公議”不妨理解為天下人或讀書人的公共輿論,但一旦將“公議”的范圍限定到“地方”,那就不只是如風影般難以捕捉的議論或輿論了,而是存在切實蹤跡的公共議事乃至公共會議。
對明清歷史稍微熟悉的讀者,大概都知道黃宗羲在《明夷待訪錄·學校》篇中提出的學校公議的理想。在黃宗羲筆下,理想的政治是“天子之所是未必是,天子之所非未必非,天子亦遂不敢自為非是,而公其非是于學校”。他描繪的學校公議的場景也甚為著名:
郡縣學官,毋得出自選除,郡縣公議,請名儒主之。自布衣以至宰相之謝事者,皆可當其任,不拘已任仕未仕也。其人稍有干于清議,則諸生得共起而易之,曰:“是不可以為吾師也。”……郡縣朔望,大會一邑之縉紳士子。學官講學,郡縣官就弟子列,北面再拜。師弟子各以疑義相質難。其以簿書期會不至者罰之。郡縣官政事缺失,小則糾繩,大則伐鼓號于眾。其或僻郡下縣,學官不得驟得名儒,而郡縣官之學行過之者,則朔望之會,郡縣官南面講學可也。若郡縣官少年無實學,妄自壓老儒而上之者,則士子嘩而退之。(黃宗羲:《明夷待訪錄》不分卷《學校》)
在這段經典敘述中,黃宗羲建議地方儒學學官的選任出自“郡縣公議”(也就是本書中要討論的“地方公議”)。之后,他又描述了每月朔望府州縣學校講學之后的公議場景。公議的主要參與者是“一邑之縉紳士子”,即一州縣的鄉紳、生員。公議的內容,是“郡縣官政事缺失”者,目標是糾正官員行政的缺失,“小則糾繩,大則伐鼓號于眾”。在無法邀請到名儒擔任學官的“僻郡下縣”,黃宗羲同意由府州縣官暫代學官之職講學,但需以學問為根柢,若“少年無實學”,反而試圖壓服地方上的老儒,則地方士子可以“嘩而退之”。
我們都知道《明夷待訪錄》是政論性質的作品,黃宗羲在其中描述的是他理想中的政治。近代以來,上述這段描寫雖然得到學界的重視,但學者大多是在思想史的意義上理解這一段話的。多數人視之為黃宗羲個人的美好愿望,并把這種愿望看作明清之際的“啟蒙思想”。當然,這在一定程度上是對的,《學校》篇的描述并非史實,明清時期的地方公議絕不像黃宗羲想象得那般美好。不過,也需明白,黃宗羲的思想并不是空中樓閣,他絕非在脫離明清社會實際的狀況下空想出這種郡縣公議的場景。在明末清初的地方社會中,地方公議雖然在形式上與黃宗羲的期待有所出入,但其真實存在本身,正是《學校》篇立論的基礎。
不妨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崇禎四年,常熟縣鄉紳錢謙益寫給知縣楊鼎熙的信中提到的,正是當時社會現實中存在的地方公議。這一年是十年一次的編審之年,按照明代制度應當大造黃冊,決定此后十年間賦役的攤派方案。適值江南地區推行均田均役法改革,要求鄉紳讓渡出優免特權,以貨幣化形式分擔民戶的徭役負擔。常熟縣知縣楊鼎熙卻害怕得罪本縣的鄉紳大戶,遲遲不能決計是否推行改革。錢謙益為此給知縣寫信,建議他施行全縣公議,以求改革獲得最大程度的支持。他在信中這樣寫道:
為臺下計,與其獨裁之,不若公議之也;與其拮據料理于一堂,不若疏通商榷于一邑也。今將通縣優免數目,本邑鄉紳、舉貢等項若干,客戶若干,別戶若干,據現造冊籍,先送闔邑縉紳公議,或免或否,各各公同注定。一則為通邑清役,一則為父母分怨,料縉紳必不辭也。次則送本學師長,集諸生公議。諸生公為桑梓,私為門戶,茍有所見,必竭誠相對,不敢誣且隱也。又次則行首告之法,或投匭,或面陳,許其直言情弊,核實施行。則言者摩厲爭進,而其可采者必十得五六,雖桀黠之上下其手者,亦將形見而計窮也。(錢謙益:《牧齋初學集》卷八七《與楊明府論編審》)
錢謙益在此將全縣“公議”與知縣一人“獨裁”對立起來,建議知縣以“疏通商榷于一邑”代替“拮據料理于一堂”。他還建議了公議的幾種方式,包括縉紳公議、諸生公議以及沒有固定對象的、公開的“首告”。總之,在知縣頒布新定優免政策之前,應征集該縣全體鄉紳、生員與其余人等的意見,讓所有人暢所欲言,再決定該縣的優免方案。尤其要注意的是,除了“首告之法”面向全體人民、不可能以會議方式舉辦外,一縣的鄉紳、生員人數都是有限的,他們的公議有一定的辦法可循。信中雖在提到鄉紳公議時未言及會議,只是提出造冊傳送,讓鄉紳各各在冊籍上“公同注定”,但在言及諸生公議時,很明確地提出了“集諸生公議”,即采用集會會議的方式。后者何嘗不是《明夷待訪錄·學校》篇的現實寫照呢?
這般景象,或許有違于多數讀者對明清地方行政與地方社會的刻板印象:知縣老爺高坐縣衙中發號施令,衙役們把知縣老爺的命令傳達到鄉里;里甲、保甲、鄉約等基層組織各各分工,執行官府的命令;紳士們則協調配合鄉里的工作,保證官府的指令都能順利貫徹。是的,這是明清時期地方行政與地方社會的一個側面,但這并不是故事的全部。本書中要討論的“地方公議”,是這個故事的另一面:知縣其實并不能事事獨裁,他在許多事務上都需要聽取當地士民的意見,征求他們的同意;即使是上峰交辦的事務,知縣作為最基層政府的長官,也需要與本地士民充分溝通,爭取他們的支持,擬定因地制宜的具體方案。晚清曾國藩有云:“國家定例,督撫以司詳為憑,司道以縣稟為憑,州縣以紳民公呈為憑。”張之洞則云:“凡遇有大政事,詔旨交廷臣會議,外吏令紳局公議,中國舊章所有也。即或咨詢所不及,一省有大事,紳民得以公呈達于院司道府,甚至聯名公呈于都察院。”他們二人所說雖是十九世紀的情形,但也是自十六世紀中葉以來明清兩代官府與紳士耆老之間的基本關系。
官府與紳士耆老之間溝通的方式多種多樣,可以通過集體文書,可以通過集會會議,可以通過張榜求言。廣義上說,無論文書、會議或張榜求言,只要是具有公共目的與公開性質,官府以外的社會人士可以參與,都可以被稱為“地方公議”。甚至在更為廣泛的意義上,“地方公議”還可以包括所謂的“公眾議論”“公共輿論”。我們一般所說的“公眾議論”“公共輿論”,是發生在社會內部的,最初并不是為了官府與社會之間的溝通,但其結果仍有可能影響到官府決策,因此也可以被包含在廣義的地方公議之內。不過,明清時期的“地方公議”還可以更進一步,如錢謙益在書信中建議的那樣,它可以更為直接地發生在官府與地方社會之間的,發起時目的就是把地方社會的意見納入官府決策之中,故而不止發生在社會內部,還可以以地方社會與地方官合議的形式展開。除了如錢謙益所說,由官府主動發起合議之外,地方公議也可以由地方社會主動發起。鄉紳、生員或其他公眾都可以單獨或聯合向地方官府投遞文書形式,發出他們的訴求,可以主動召集會議,邀請地方官參加,甚至可能以聚眾哄鬧的方式請愿,發生群體性事件乃至民變。這些都包涵在廣義的“地方公議”的范圍之內。
各種不同方式的地方公議,在明清兩代都曾普遍存在,就官府聽取當地士民意見的目的而言,也都可以發揮相當作用。不過,這不等于說不同方式在性質、意義上是完全等價的。譬如張榜求言,雖然在形式上是公開的、面向公眾的,但地方官府接受首告時,包括了接收個別人士的單獨陳告。此時,官府與社會的關系包涵了多組一對一的關系,地方官府處在多組關系網絡中的中心位置。最終,地方官得以在匯總、整合公眾陳告信息的基礎上,自行對政策作出裁斷。公開求言的最后,仍然會回到官府的獨裁。又譬如聚眾哄鬧,雖然公眾通過這種方式,也可以向地方官府表達他們的意愿,但其手段是激烈而暴力的,并往往伴隨著公眾對地方官府的挾制、強迫。如果此時公眾的愿望不能得到滿足,隨之而來的往往是群體性事件乃至民變、起義,最終導向社會秩序的混亂、動蕩直至顛覆。
集體文書和集會會議的方式則不然。如果把官府聽取地方社會意見的方式看作一條連續的光譜,在這條光譜的一端是地方官一對一聽取社會意見后的獨裁,另一端是民眾用集體行動逼迫官府就范,那么,在這條光譜的中間位置,則是集體文書和集會會議形式的地方公議。當鄉紳、生員或耆老群體以文書或會議形式與地方官相對時,他們之間構成一組多對一的關系。地方官無論是接受集體文書,還是蒞臨集體會議的現場,都將強烈地感受到來自社會一側的人數壓力。哪怕地方官仍然擁有府州縣內的最高決策權,他仍然不得不打起百分百的精神,更加積極地應對地方公議的意見。同時,文書或會議形式的公議可以以謹然有序的方式進行,并不一定對地方官構成挾制或強迫。于是,在官府獨裁與群眾暴動的兩極之間,社會與官府通過文書或會議形式合議,方才構筑起明清中國社會參與政治的秩序型路徑。本書要研究的對象,正是這種集體文書或集會會議形式的、狹義上的地方公議。
選自毛亦可《地方公議: 16—18世紀中國紳士耆老的政治參與》,北京大學出版社2025年版。
感謝作者授權刊登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