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相關案例,某企業在進行貸款損失稅前扣除時,因留存資料不全,最終導致該部分損失無法順利在稅前扣除,進而被納稅調整。那企業損失分幾大類呢?都需要留存哪些資料?如何賬務處理?是否存在稅會差異調整?接下來,本文結合《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以下簡稱“25號公告”)等政策,為您系統梳理企業常見的四大損失類型、適用政策、所需留存資料、會計賬務處理以及稅會差異。
01資產損失分類
根據25號公告,企業資產損失按資產類型可分為貨幣資產損失、非貨幣資產損失、投資損失、其他資產損失四大類,每類包含具體場景:
02留存資料清單
25號公告明確,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需提供兩類證據: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如司法機關判決、行政機關證明)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如會計核算資料、內部核批文件)。以下為核心損失類型的資料要求:
(一)貨幣資產損失:應收賬款壞賬為例
確認條件:債務人破產清算、死亡失蹤、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或符合法定核銷條件。
留存資料:
外部證據:法院破產公告、債務人死亡證明、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的催收記錄(每年至少1次)、債務重組協議及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說明。
內部證據:借款合同/協議、壞賬核銷審批文件、會計核算資料(如壞賬準備計提明細表)。
(二)非貨幣資產損失:存貨報廢為例
確認條件:因自然災害、管理不善(如被盜)等導致存貨毀損或滅失。
留存資料:
外部證據:消防部門火災事故認定書、公安機關盜竊報案記錄及立案證明、保險公司未足額賠付說明。
內部證據:存貨計稅成本確定依據(如采購發票)、存貨盤點表、內部責任認定及賠償說明、殘值變賣憑證。
(三)投資損失:債權投資損失為例
確認條件: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或經法院判決無法執行。
留存資料:
外部證據:債務人破產清算報告、法院終結執行裁定書、被投資企業注銷證明。
內部證據:投資協議(如債券認購合同)、投資損失計算表(初始投資金額、累計利息、剩余價值)、會計核算資料(長期債權投資減值準備計提表)。
(四)其他資產損失:在建工程停建為例
確認條件:因規劃調整、資金鏈斷裂等原因終止建設。
留存資料:
外部證據:政府規劃調整文件、項目終止的股東會決議。
內部證據:在建工程項目批文(立項批復)、成本核算明細表(已投入資金)、殘值處置憑證(如設備變賣合同)。
03會計賬務處理
企業需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對資產損失進行會計核算,核心涉及“信用減值損失”“資產減值損失”“營業外支出”等科目。以下為典型場景的分錄示例:
(一)應收賬款壞賬(金融資產)
- 計提壞賬準備(預期信用損失模型):
借:信用減值損失——壞賬損失
貸:壞賬準備——應收賬款 - 核銷壞賬(實際發生損失):
借:壞賬準備——應收賬款
貸:應收賬款——XX客戶
(二)存貨毀損(流動資產)
- 盤虧時(批準前):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貸:原材料——XX存貨 - 批準后(自然災害損失):
借: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
其他應收款——保險理賠(如有)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三)固定資產報廢(非流動資產)
- 結轉賬面價值(批準前):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XX設備 - 支付清理費用: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銀行存款 - 結轉凈損失(無殘值):
借:營業外支出——非流動資產處置損失
貸:固定資產清理
(四)股權投資損失(長期資產)
- 計提減值準備(權益法核算):
借:投資收益——股權投資損失
貸: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XX公司 - 核銷投資(實際確認損失):
借: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XX公司
投資收益——股權投資損失
貸: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損益調整
04稅會差異:時間差/條件差
稅會差異主要源于確認時點和扣除條件的不同,企業需重點關注以下3類差異:
(一)會計提前計提,稅法實際發生方可扣除
- 典型場景:應收賬款壞賬準備。
- 會計處理:根據預期信用損失(如賬齡分析法)計提壞賬準備,計入當期“信用減值損失”;
- 稅法規定:僅允許實際發生且符合法定條件的壞賬損失稅前扣除(25號公告第四條)。
- 差異影響:會計上計提的壞賬準備需作納稅調增;實際核銷時,若資料合規可作納稅調減。
(二)會計與稅法對“損失確認”的定義不同
- 典型場景:存貨毀損。
- 會計處理:因管理不善導致的存貨被盜,需將進項稅額轉出(《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并計入“管理費用”;
- 稅法規定:需留存公安機關證明、保險理賠記錄等資料,且損失金額需扣除保險賠款后的凈損失扣除(25號公告第二十七條)。
- 差異影響:若未取得公安機關證明,會計已計入費用的損失需作納稅調增。
(三)稅法對“資料完整性”要求更嚴格
- 典型場景:固定資產報廢。
- 會計處理:憑內部審批文件即可結轉“營業外支出”;
- 稅法規定:需提供資產權屬證明、報廢原因證明(如技術鑒定報告)、處置殘值憑證等(25號公告第三十條)。
- 差異影響:資料不全時,稅務機關可能不允許扣除,需作納稅調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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