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級醫院評審標準(2025年版)》正式發布,新的“標準”有哪些變化?將對醫院帶來哪些影響?背后體現出衛健部門等怎樣的考量?
作者|徐毓才
來源|看醫界
時隔兩年半,三級醫院評審標準迎來新一輪修訂。
6月10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官網發布《三級醫院評審標準(2025年版)》(“25版標準”)。
相比“22版標準”,“25版標準”做出了“大幅度調整”,不僅篇幅大大壓縮,22版標準,PDF文件顯示65頁,而25版標準只有區區26頁,而且內容上也大大改變,最震撼,最不可思議的就是直接取消“現場檢查”,這一變化繼續沿著22版標準“減少”現場檢查指標的方向邁出了驚人的一步,意味著今后醫院等級評審工作將更加注重線上評審和日常數據監測。而且不僅僅三級醫院等級評審,二級醫院也一樣,因為25版標準明確“本標準適用于三級醫院,二級醫院可參照使用。”
當然除了這一點之外,25版標準在很多方面也做出了調整。
刪除“現場檢查”,除了“減負”,也是為了提高評審的客觀性
22版標準本就大幅度壓縮了現場檢查指標數量和分值權重,要求現場檢查結果在評審中所占分值不超過40%,目的在于減輕基層醫療機構迎評負擔,引導醫院更加注重日常工作,注重數據質量和工作實績,提高評審的客觀性,減少人為因素對評審結果的影響,25版標準更是做的決絕,直接取消現場評審,除了減輕基層負擔,同時還明確要求各地不得使用或變相使用“千分制”等過于細化、脫離實際的評審方式,這將徹底“顛覆”之前醫院等級評審“做大量資料”的舊習慣。
“前置要求”擴容,凸顯“準入”條件更苛刻
25版標準共兩個部分97節,232條指標。其中前置要求部分4節29條指標,主要為醫院依法執業、落實功能定位和公益性要求、加強安全管理的情況;與22版標準相比,前置要求部分從3節擴充到4節,新增了床位規模和科室設置專節,更加突出了基礎配置的重要性。
在新增前置要求“床位規模和科室設置”中,提出了4條,一是未達到《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醫療機構基本標準所要求的條件;二是三級綜合醫院未按規定設置兒科、感染性疾病科、病理科、老年醫學科,以及公共衛生科或者預防保健科等直接從事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的科室;三是在評審標準發布后,違反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關于規范公立醫院分院區管理的通知》,新增規模導致總床位數、單體院區床位數、分院區數量超標的,不予評審。在評審標準發布前,醫院的總床位數、單體院區床位數、分院區數量超標的,應當經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評估后,視情參加或不予評審;四是未落實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責任,未在公立醫院設立專兼職疾控監督員。
在“依法執業和規范服務”列出14條,包括與社會資本合作舉辦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對外出租、承包醫療科室;公立醫院承包、出租藥房,向營利性企業托管藥房,以任何形式開設營利性藥店;違法違規采購或使用藥品、設備、器械、耗材開展診療活動,造成嚴重后果;未經許可配置使用需要準入審批的大型醫用設備;違反《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篡改、偽造、隱匿、毀滅病歷資料,造成嚴重后果;違反《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將未通過技術評估與倫理審查的醫療新技術、禁止類醫療技術應用于臨床,造成嚴重后果;使用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或被取消處方權的醫師開具處方,造成嚴重后果;違規發布醫療廣告,情節嚴重;出具虛假出生醫學證明、違規收受紅包回扣、泄露患者隱私等違法違規事件,造成嚴重后果或情節嚴重等。
在“公益性責任和行風誠信”列出5條,包括應當執行而未執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和分級診療政策;發生重大價格或收費違法事件,以及惡意騙取醫保基金等。
在“安全管理與重大事件”列出6條,包括發生定性為完全責任的一級醫療事故或直接被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判定的重大醫療事故;發生重大醫院感染事件或者實驗生物安全事件,造成嚴重后果;發生因重大火災、放射源泄漏、有害氣體泄漏等被通報或處罰的重大安全事故;發生瞞報、漏報重大醫療過失事件的行為;發生大規模醫療數據泄露或其他重大網絡安全事件,造成嚴重后果;發生重大不良輿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
三級醫院標準提升是否意味著縣級醫院升三級“此路不通”?
25版標準明確“三級公立醫院原則上應當由省、市級政府舉辦。少數經濟發展水平高、人口基數大的縣,可以由縣級政府或與地市級政府共同舉辦三級公立醫院。”
25版標準提出“三級醫院應當堅持高標準建設”,參照“十大功能定位”要求(十大功能定位:區域內群眾危重癥轉診會診中心、突發事件緊急醫學救援中心、幫扶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支持中心、醫務人員進修培訓首選中心、落實深化醫改任條的改革中心、開展一二三級預防的防治結合中心、中西醫并重的融合中心、以健康需求和應用為導向的科技創新中心、維護公益性和遵紀守法的示范中心、承擔指令性任務的執行中心),落實好“大病不出省”的目標任務。
25版標準要求“在符合前置要求的前提下,各省可根據本地區信息化程度和相關數據監測基礎性工作情況,結合醫院類別和醫院實際開展工作情況,酌情確定納入評審的指標范圍,數據統計周期為全評審周期”。在指標選擇方面,要求堅持這樣兩條原則:一是納入評審的指標數量原則上不低于本版標準的60%。應當包括質量、安全、能力、效率、運行等多個維度;26個重點專業質量控制指標和55個單病種(術種)質量控制指標,要盡可能納入。二是提供國家醫療質量安全改進目標相關醫療服務的醫院,必須將相關國家醫療質量安全改進目標全部納入;開展限制類醫療技術、人體器官捐獻、獲取和移植技術的醫院,必須將“重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相關指標納入。對規模類和配比類指標,按照“全或無”規則,比如“護床比”,達到標準認為符合,否則認為不符合;連續監測指標,按照“區間賦分兼顧持續改進”的原則,根據本地區基線情況確定是否符合。同時要求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實際,通過線上線下結合的方式,穩妥有序推進醫院評審工作。評審結果判定為甲等的,評審條款符合比例不得低于90%;判定為乙等的,評審條款符合比例不得低于80%;判定為丙等的,評審條款符合比例不得低于70%。
基于以上“標準”,筆者認為,目前一些地方正在爭創三級醫院的縣級醫院可以重新評估評估,包括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也不要再不切實際提出這樣的要求,很可能努力白費。
關于25版標準在學習理解執行過程中需要思考的三個問題
第一、為什么是現在提出?
在業內都對25版標準做出如此大改變感到吃驚的情況下,一個疑問不由得進入人們的腦海,就是“為什么現在提出要這樣?”有幾個事實我們必須直面:一是隨著這幾年優質醫療資源擴容與均衡布局,我們的醫療機構床位數已經增加了不少,而這些增加的床位大部分依然集中在大城市,造成了新的更嚴重的醫療資源不均衡,隨之而來的出現人才、病人和醫保基金虹吸,基層診療量和醫保基金使用占比持續下降;二是眾多醫療機構運營壓力越來越大,不少醫療機構難以為繼,出現關門歇業和倒閉;三是中央去年經濟工作會議重提“強基工程”,要求強基層、固基礎、保基本,將縣域緊密型醫共體作為努力的目標;四是最近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著力解決群眾急難愁盼的意見中提出,要推進優質醫療衛生資源共享。實施醫療衛生強基工程,推動城市醫療資源向縣級醫院和城鄉基層下沉,逐步實現緊密型縣域醫共體建設全覆蓋。支持高水平醫院人員、服務、技術、管理等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下沉,推進城市醫聯體建設。支持高水平醫學人才向縣級醫院下沉,重點強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短板專業建設,因地制宜培育辦好基層特色專科,提高常見病多發病診治水平,推動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高服務能力。推動建立遠程醫療服務網絡,推廣“分布式檢查、集中式診斷”醫療服務模式。現實和政策都指向一個目標,限制大醫院擴展,資源向基層流動。
第二、取消“現場檢查”行不行?
除了控制規模之外,還有一個令人震驚的變化就是取消“現場檢查”,盡管官方說法是為了減輕基層負擔,但實際上背后的邏輯遠比這個重大,主要是有效杜絕“放水式”評審。但已經習慣了老辦法的人們怎么適應這一變化確實也是一個問題。另外,一刀切取消,有的必須“看現場”,如醫院感染,“面對面”,如現場檢查醫務人員的急診急救能力、醫療文書書寫、醫療流程等檢查的工作,又怎么能夠做到“真實”?
第三、評審專家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都要變
鑒于這次評審標準變化大,更多的依靠數據評價,作為評審專家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都要做出相應的改變。盡管標準對于“數據”提出了一些特別要求,如提出“數據采信原則”,要求一是行業政策在評審周期內發布的,數據從政策發布的第二年完整取值,當年不計入統計。二是按日、月、季獲取的數據,采用均值計算當年的度數據;按年度獲取的數據,直接采用。三是需要將同一指標不同年份的多個數據合并時,按照以下規則采信:(1)規模類和配比類指標的中位數和最后一年的數據必須達標。(2)連續監測指標的數據趨勢呈與管理目標方向一致的或呈波動型的,采用中位數或平均數;數據趨勢呈與管理目標方向相反的,采用最差的數據。同時,提出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以通過還原數據路徑、多維度驗證等適當方式,從數據生成、數據采集、數據治理、數據分析、數據報告等多個環節進行評審數據核查,聚焦數據真實性、準確性,堅持“可疑”數據優先原則,科學確定數據核查指標,兼顧章節和評審周期內各年份均衡性,核條款數量比例不低于20%。評審采信的醫院提供數據值與核查數據值差距在10%以上(含正負)、醫院無法提供原始數據或被認定為虛假數據的均視為錯誤數據。錯誤數據條款占核查條款數量超過10%的,按照違反前置要求第三節第(五)條處理。但能不能評出更好的醫院恐怕還要更快的適應。
附:《三級醫院評審標準(202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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