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紙合同中的“背靠背”條款,讓眾多分包商陷入工程款拖欠的困境,法律的天平如何在合同自由與實質公平之間找到平衡點?
2022年初,上海A建設集團(大型上市企業)與山東B建材公司(中小企業)簽訂《物資材料采購合同》,由B公司為A公司承建的某體育設施建設項目供應防水材料。合同明確約定:“乙方同意以甲方收到工程發包方或付款義務方工程款為前提同比例支付乙方材料款。”
B公司按約供貨,截至2022年底,累計供貨價值150萬余元。A公司僅支付了部分貨款,剩余70余萬元一直未付。在多次催收無果后,B公司將A公司訴至法院。庭審中,A公司以“背靠背條款”作為抗辯理由,堅稱因業主尚未支付相應工程款,付款條件尚未成就。
B建材公司負責人無奈表示:“我們中小企業資金鏈本就緊張,按照合同供貨后卻拿不到貨款,還要繼續承擔原材料采購、員工工資等各項支出。A公司作為大型企業,利用優勢地位將風險全部轉嫁給我們,這公平嗎?”
01 案件裁判:突破合同壁壘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合同約定的“背靠背”條款應認定為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項為付款前提條款效力問題的批復》相關規定,該條款違反《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屬于無效條款。
在“背靠背”條款無效的情況下,應根據案涉合同的約定,在供貨后每滿3個月進行結算并以結算單作為付款依據。雙方交易在2022年底已完成,結算已逾期兩年之久,明顯超出了約定的結算時間及正常的付款期限。
若A公司繼續以發包方未支付剩余工程款為由拒絕支付貨款,將顯失公平。法院最終判決:A建設集團向B建材公司支付剩余貨款70余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02 背靠背條款的法律困局
“背靠背”條款廣泛存在于建設工程領域,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以第三方向付款方支付款項作為付款方履行付款義務的前提條件。其本質是下游交易的甲方與乙方約定,甲方在收到第三方付款后才能向乙方支付貨款,因此造成的資金占用損失不予補償。
在建筑行業下行壓力加大的背景下,工程款支付爭議頻繁出現。據統計,2023年因背靠背條款引發的訴訟占比達同類案件的31%,成為糾紛焦點。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指出:“背靠背條款的效力認定存在區域差異。如北京、上海法院對‘背靠背’條款從嚴審查,中西部省份相對寬松。這種差異導致企業在跨區域經營時面臨法律適用不確定性。”
在司法實踐中,背靠背條款的效力認定呈現復雜態勢:
有效情形:條款明確約定付款條件及合理周期,且總包方積極履行催款義務;
無效情形:條款模糊不清或無限期延遲付款,總包方怠于履行催款義務,惡意串通損害分包方利益;
突破情形:業主已破產或明顯無支付能力,分包方墊資超過行業慣例,總包方挪用業主付款。
俞強律師提示,2024年江蘇高院新規明確,總包方需證明已積極主張業主付款,否則不得以“背靠背”條款抗辯,建議企業提前修訂合同模板。
03 分包商的突圍之道
合同簽訂階段策略
簽訂合同時,分包商應爭取對背靠背條款進行限制性約定。可要求總包方在業主付款50%后啟動分包支付,或設定付款節點上限(如最長延遲不超過6個月)。
引入銀行保函擔保機制也是有效手段。通過第三方擔保,確保在總包方收到業主付款后,分包商能按時獲得應得款項,降低資金風險。
合同履行階段措施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分包商應密切關注業主付款進度。定期要求總包方提供業主付款證明,保留所有書面溝通記錄,為可能的糾紛留存證據。
如發現總包方怠于履行催款義務,應及時發出書面催告函。根據《民法典》第535條,在總包方怠于追討業主債務時,分包方可直接起訴業主行使代位權。
司法救濟途徑
當工程款被長期拖欠時,分包商可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凍結業主應付總包方的款項。這需要分包方提供初步履約證據,但能有效防止資產轉移。
在訴訟中,分包商可主張背靠背條款因顯失公平而被撤銷。根據《民法典》第151條,若條款將全部商業風險轉嫁分包方,法院可支持分包方突破條款索款。
04 總包方的合規操作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總包方在使用背靠背條款時也需注意合規操作,避免條款被認定無效:
條款精細化設計是基礎。應明確“背靠背”適用范圍、付款節點上限、總包書面催告義務等內容,避免模糊約定導致條款無效。
建立風險分配機制至關重要。可約定業主延遲付款時分包方按比例承擔資金成本,但建議不超過LPR(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以平衡雙方利益。
總包方還需履行證據固化義務。定期向分包方同步業主付款進度,留存催款函件等證據,證明已積極履行催收義務。
北京某建筑公司在經歷類似訴訟后,主動向所有簽約分供方發函,對合同中“背靠背”條款進行規范和清理,明確聲明對于已簽訂合同中含有“背靠背”條款的,相關條款作廢。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背靠背條款糾紛的核心在于風險分配的公平性。大型建筑企業需注意,將業主支付風險完全轉嫁給中小分包商,可能面臨條款被認定無效的法律后果。建議在合同中設置合理的風險分擔機制和付款時間上限,并保留好向業主催款的證據。
具體案件需要咨詢專業律師,結合個案情況制定針對性方案。
俞強律師
執業機構: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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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背景: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具有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
執業證號:13101201210159547
專業榮譽:
· 2020年上海律師協會“金融證券保險專業認證”
· 2024年“君瀾專業領航獎”
·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實習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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