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合議庭評議的原則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合議庭評議原則】規定,合議庭進行評議的時候,如果意見分歧,應當按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定,但是少數人的意見應當寫入筆錄。評議筆錄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簽名。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合議庭評議程序的規定。
組成合議庭審判案件,是為了發揮集體智慧,保證案件的審判質量,避免單個人的意見可能出現的錯誤,合議庭由數名法官或陪審員組成,每個人對案件的處理都有發表意見的平等權利,為了方便合議庭意見分歧時做出判決,1979年刑事訴訟法規定:“合議庭進行評議的時候,如果意見分歧,應當少數服從多數,但是少數人的意見應當寫入筆錄。評議筆錄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簽名。”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延續了這一規定,只做了文字修改,將“少數服從多數”修改為“按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定”。2012年和本次修改刑事訴訟法對本條規定未作修改。
按照本條規定,合議庭對案件進行評議,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這一規定體現了庭審的民主原則,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案件經過評議得出符合多數人意見的評議結果。特別是在事實的認定,證據的核實,以及是否構成犯罪,量刑的適用等方面,如果只聽取個人意見或者僅憑長官意志所左右而不經過充分討論,就會使案件得不到充分的評議,為形成錯案埋下隱患,同時也失去了組成合議庭的意義。當然,在人們認識事物的過程中,有時少數人的意見可能是客觀的,更接近事實真相的。為了尊重少數人的意見,也為了更為客觀地反映合議庭組成人員的意見,方便二審、再審時全面了解案情,需要如實地把少數人的意見記錄在案,因此本條規定應將少數人意見寫入筆錄。
根據本條的規定,合議庭對案件進行評議的時候,應當制作評議筆錄,如果存在不同意見,應當按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定。但是對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當寫入筆錄。評議結束后,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應當在評議筆錄上簽名。其中“評議”是指合議庭的組成人員通過對案件的審理,在事實的認定,證據的核實,以及是否構成犯罪,量刑的適用等方面進行評判、討論的過程。“按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定”是指合議庭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經過對案件的評議,以超過半數人的意見作出對被告人有罪、無罪以及罪輕、輕重,適用什么刑罰的決定。“少數人的意見應當寫入筆錄”是指合議庭組成人員中不超過半數的人對案件的評議結果存在異議或持有不同意見,將其提出的異議或不同意見記入評議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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