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刑事案件合議庭組成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合議庭組成】規定,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審判組織及合議庭人員構成的規定。
規范審判的組織形式,是審判機關依法進行審判的前提條件和基本保障。1979年刑事訴訟法規定:“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除自訴案件和其他輕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以外,應當由審判員一人、人民陪審員二人組成合議庭進行。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一人至三人、人民陪審員二人至四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人民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執行職務,同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三人至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自己擔任審判長”。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對本條進行了如下修改:一是將“自訴案件和其他輕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修改為“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二是增加規定“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三是針對實踐中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對有關陪審員的規定進行了修改,將“由審判員一人、人民陪審員二人組成合議庭”改為“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組成合議庭”,將“由審判員一人至三人、人民陪審員二人至四人組成合議庭”改為“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至七人組成合議庭”。2012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未對本條規定作出修改。2018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已于2018年4月27日通過了人民陪審員法,明確了人民陪審員的選任、權利義務與參審范圍等相關內容。因此,有必要在2018年刑事訴訟法中對人民法院合議庭人員構成作出修改,與人民陪審員法相銜接。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總結認罪認罰從寬和速裁程序試點的經驗,在2018年修改刑事訴訟法中新增加了速裁程序,本條也在獨任審判適用情形中作了相應銜接。
本條共分為5款。第一款是對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的組織形式的規定。其中“人民陪審員”是指符合人民陪審員法規定的條件并依程序任命為人民陪審員的人員。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擁護憲法、年滿二十八周歲、遵紀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等條件,且一般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另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律師、公證員、仲裁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以及其他因職務原因不適宜擔任人民陪審員的人員,不能擔任人民陪審員。除上述不能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包括受過刑事處罰的,被開除公職的,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因受懲戒被免除人民陪審員職務的,以及其他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可能影響司法公信的。“合議庭”是指根據合議制原則組成的審判具體案件的組織,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最基本的組織形式。合議庭的任務是通過法庭審判活動,核實證據,查明案情,進行評議,根據已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作出被告人有罪或無罪、犯何罪、適用何刑罰的判決。根據本款規定,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的審判組織主要是合議庭,合議庭由審判員3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3人或者7人組成。根據本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的規定,對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根據本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第二款是對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的組織形式及其組成人員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既可以由審判員3人至7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也可以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3人或者7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也就是說,全部由審判員組成的合議庭,可以由3人、5人或7人任何一種形式組成;由人民陪審員和審判員組成的合議庭,只能由3人或7人兩種形式組成。而根據人民陪審員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審判案件,由法官擔任審判長,可以組成3人合議庭,也可以由法官3人與人民陪審員4人組成7人合議庭。
第三款是對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的組織形式及其組成人員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的審判組織是合議庭。合議庭的組成人員由審判員3人至7人組成,即該合議庭可以由審判員3人、5人或7人任何一種形式組成。需要說明的是,人民陪審員法規定了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時,人民陪審員的選任機制,對最高人民法院是否以及如何選任人民陪審員未作規定。根據本款規定,人民陪審員不參與最高人民法院的合議庭審判。
第四款是關于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的組織形式及其組成人員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的審判組織是合議庭,合議庭的組成人員由審判員3人或者5人組成,人民陪審員不參與上訴、抗訴案件的合議庭審判。
第五款是關于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本條其它款中“審判員三人至七人”可以據此確定為3人、5人、7人三種形式。根據本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合議庭進行評議時,如果意見分歧,應當按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定,故本條規定是為了保障合議庭在評議中意見分歧時,能按照上述規定作出決定,避免出現持不同意見的人數相同,無法形成合議庭意見的情況。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