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chuàng)】文/汐溟
當事人之間口頭協(xié)商共同投資微短劇,但沒約定合作投資的微短劇名稱和數量,待分配收益時產生爭議,應如何處理?
案情
甲計劃拍攝制作幾部微短劇,與乙簡單溝通后,乙表示有投資意向,當即轉賬50萬元。此后甲出品的微短劇丙(以下稱丙劇)上映,產生巨額收益,乙要求甲結算發(fā)行款。甲稱乙雖然有對其有出資行為,但投資的并非丙劇,因此,乙無權向其就丙劇提出發(fā)行款分配主張。簡言之,甲辯稱,甲乙之間就丙劇并無聯(lián)合投資合同關系,合同未成立。
爭議
甲乙對雙方之間是否就丙劇存在投資合同關系存在爭議。對于雙方的爭議,應如何處理?
評析
唐某訴程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涉案合同涉及是否成立的問題。在雙方當事人就合同關系是否成立存在爭議的情況下,根據法律規(guī)定, 應由主張合同關系成立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在“唐某”簽名被證實并非唐某本人所簽的情況下,程某不能證明“唐某”字樣的私章為唐某本人所有并加蓋時,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訴訟后果。行政裁定書認定的事實只能證明房管部門行政行為的合規(guī)性,并不能證明民事行為的成立,且多方面證據均證明唐某并未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唐某與程某之間沒有就涉案房屋成立房屋買賣合同關系。
由該案可知,當事人之間對于合同是否訂立產生爭議,一方主張合同未訂立,另一方主張合同依法成立時,應當由主張合同依法成立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正確運用關于合同成立的舉證規(guī)則,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從而做到對當事人實體權利的保護。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xié)議。合同成立是民事主體之間對權利義務關系所達成的合意,意味著雙方當事人的締約意思表示達成了一致。在判斷合同是否成立時,應對合同的必要之點和非必要之點進行區(qū)分。合同的必要之點決定著合同的類型或性質,對于某種類型的合同,依據其本性系不可缺少的因素,如缺少則無法確定合同的類型或性質,以買賣合同為例,標的物和價款為必要之點,缺少標的物無法交易,缺少價款,則無法確定是贈與或是買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存在爭議,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姓名或名稱、標的和數量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對于合同的必要之點中的標的,通常應結合合同的具體類型而定。
該案中,除甲乙名稱外,對于標的和數量的約定均不明確。首先,對于投資合同關系,投資方基于投資有權享有收益的分配權,而收益的分配以投資標的物為基礎,標的物不同,收益和風險也不同,若對投資標的物約定不明確,則無法進行收益分配;其次,甲拍攝制作多部微短劇,乙只有出資行為,雙方并未約定投資微短劇的數量,即未約定對甲拍攝制作的某部微短劇投資,也未約定對甲拍攝制作的全部微短劇投資。因此,基于乙主張的投資合同性質,合同的必備要素中的兩項均欠缺合意,乙應該對投資標的物和數量承擔舉證責任。如無法舉證,應由乙承擔不利后果。
參考人民法院案例庫案例: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2009)渝高法民提字第272號民事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抗字第000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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