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9日,寧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能之光”)即將迎來北交所IPO審議。招股書顯示,2022年至2024年公司扣非凈利潤復合增長率高達79.3%,但2025年一季度業績卻突然“變臉”,營收同比下滑3.53%至1.33億元、凈利潤驟降23.21%至1,189萬元。這種業績“過山車”現象,疊加資金流水核查缺陷、財務內控違規等問題,使得公司1.6億元的募資計劃合理性遭到監管層與市場的雙重審視。
能之光財務數據的矛盾性尤為突出。2022年至2024年,公司扣非凈利潤從1,580萬元一路攀升至5,080萬元,復合增長率高達79.3%;然而到了2025年一季度,公司營收卻降至1.33億元(同比下滑3.53%)、凈利潤同步驟降至1,189萬元(同比降幅23.21%)。對此,北交所問詢函直指2023年“營收僅微增2.34%、凈利潤卻暴增173%”的異常情況。
資金流水核查存在重大程序缺陷。公司實控人張某饒之女QINYA ZHANG(加拿大籍)以“個人隱私”為由,初期拒絕提供資金流水。經監管追問,保薦機構補充核查其2個賬戶,并對流水記錄開展了核查工作。
財務內控曾存在違規情形:2022年至2023年,公司通過員工個人卡收取客戶保證金,涉及金額71.13萬元。公司稱系“部分小規模客戶支付不便”所致。盡管公司表示相關資金已全部歸還,且未發生挪用情形,但個人卡收付行為仍暴露出財務內控管理存在缺陷。
業績增長持續性遭質疑
能之光計劃以1.6億元募資投向擴產項目、研發中心建設及補充流動資金,但業績表現卻呈現“營收低速增長與利潤高速增長并存”的矛盾局面:2022年至2024年,公司營收復合增長率僅4.88%,扣非凈利潤復合增速卻高達79.3%。
作為高分子材料領域的專業供應商,能之光主營高分子助劑及功能高分子材料,業務覆蓋汽車零部件、電線電纜、光伏組件封裝等細分場景,產品應用于新能源、高端制造等國家重點支持領域。
上圖來源:能之光招股說明書
2022年至2024年,能之光營收分別為5.56億元、5.69億元、6.11億元,復合增長率4.88%;同期扣非凈利潤從1,580萬元增至5,080萬元,復合增速達79.3%,其中2023年凈利潤同比暴增173%。
上圖來源:能之光招股說明書
然而,這一高增長勢頭在2025年一季度戛然而止。當期營收1.33億元,同比下滑3.53%;歸母凈利潤1,189.23萬元,同比驟降23.21%;扣非凈利潤1,176.20萬元,同比下滑23.31%。如此劇烈的業績波動,不僅讓市場對其盈利能力穩定性的質疑,更觸發監管層深度問詢。
能之光將2023年利潤暴增歸因于毛利率提升:綜合毛利率從2022年的12.03%升至2023年的16.85%,2024年上半年進一步升至17.79%。具體原因包括:一是產品結構調整,聚焦高毛利產品;二是原材料價格下行,PP、PE等成本下降推動高分子助劑毛利率提升4.49個百分點。但北交所對此提出追問:臨海亞東等客戶的銷售毛利率為何異常飆升?高毛利產品的占比是否具有可持續性?
監管層尤其關注2023年“營收微增2.34%、凈利潤暴漲173%”的異常情況,質疑是否存在短期調節利潤的嫌疑。更關鍵的是,2025年一季度業績突然下滑,這是否意味著此前的高增長依賴不可持續的短期因素?
北交所的問詢函并未停留在表面數據,而是直指財務真實性與持續經營能力兩大核心:要求公司證明2023年毛利率與凈利潤激增的真實性,說明是否存在偶發性收益或財務調節行為;關注期后業績下滑趨勢,要求分析未來是否存在毛利率、凈利潤進一步惡化的風險。明確要求公司論證是否仍符合北交所上市條件,尤其是在業績波動劇烈的情況下。
中介機構曾未獲取實控人之女資金流水
能之光的實際控制人為張某饒,其直接持有公司13.84%的股份,并通過多重一致行動關系實現對公司的控制權。其中,持有一致行動人寧波微麗特股權,間接控制公司26.46%股份;持有一致行動人寧波能馨股權,間接控制公司6.26%股份;通過一致行動人——其配偶YUHUA LI控制公司1.71%股份;通過子女QINYA ZHANG、GAOXIN ZHANG、JARED ZHANG均控制公司0.95%股份。
綜上,張某饒可實際支配公司股份表決權比例達 51.13%,處于控股地位。
其中,QINYA ZHANG為加拿大國籍,出生于1991年,長期居住于加拿大,為加拿大執業醫生,從未在能之光任職。由于境外人員生活習慣、個人隱私等因素,其前期未提供資金流水。
北交所要求說明資金流水核查是否充分,核查是否受限、核查程序是否能支撐核查結論。
后續,保薦機構進一步補充獲取了QINYA ZHANG個人名下的2個銀行賬戶在報告期內的流水明細,并對流水記錄開展了核查工作。核查結果顯示,其賬戶流水主要為薪酬收入、房貸支付以及日常生活開支等項目,未發現存在明顯異常的大額資金往來情況。
另外,能之光內銷收入確認的具體原則為:以公司發出商品并經客戶確認收貨作為收入確認時點,即當取得客戶簽署的簽收單時確認銷售收入。
針對北交所提出的 “收入確認僅以客戶簽字簽收單為依據是否有效,以及是否存在物流收貨人與客戶簽字人員不一致”的質詢,能之光回應稱:公司簽收流程具備嚴格的規范性與有效性,以簽字確認作為客戶簽收的核心方式,既符合公司業務特點、客戶交易習慣及行業通行慣例,又與收入確認的全鏈條單據體系形成協同。除簽收單外,銷售合同(或訂單)、發貨通知單、銷售出庫單及銀行收款回單等文件均完整歸檔留存,共同構成了充分且有效的收入確認證據鏈,能夠切實保障收入確認的準確性與合規性。
財務內控問題頻現,整改效果存疑
能之光的財務內控缺陷覆蓋多個關鍵環節:存在員工個人賬戶代收保證金、第三方回款等違規情形,且應收賬款管理混亂。盡管公司稱已全面整改,但密集的內控問題仍引發市場對其財務規范性的質疑。
上圖來源:能之光回復首輪問詢函
值得關注的是,2022年至2023年,能之光存在員工通過個人銀行賬戶收取客戶保證金的違規操作。公司稱,部分小客戶因臨時資金周轉需支付保證金提前發貨,待正式付款后由員工原路退還。但該行為存在資金挪用風險,易導致公司與個人資金混同,暴露出內控體系的重大缺陷。
公司于2023年12月設立浦發銀行保證金專戶以規范管理,從制度上杜絕業務員通過個人銀行卡收付保證金的行為。
此外,公司存在少量第三方回款情形(客戶通過關聯方或其他渠道支付貨款),2022年至2024年占營收比例分別為0.00%、0.13%、0.04%。盡管占比極低,但第三方回款是IPO審核中的敏感問題。
公司稱已完成所有內控問題整改,當前會計基礎規范、制度執行有效。但對擬上市公司而言,財務內控合規性應為上市前的基本要求,而非“事后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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