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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雅安中級人民法院
歷史文化遺產,作為承載民族記憶與智慧的“環境”,其保護關乎可持續發展的未來。它們是不可再生的珍貴資源,是生態文明建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近日,雅安中院發布《司法服務文物保護工作典型案例》,共4件,旨在以案釋法,有效震懾不法盜墓活動,推動全社會正確認識古墓葬及其價值,形成保護環境、珍愛文物的共識。
一起來看第二件案例吧~
全國
母某等人盜掘古墓葬案
——未盜得物品不影響盜掘古墓葬罪的認定
基本案情
被告人母某、袁某某、趙某在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期間,多次攜帶盜墓工具,在雅安市雨城區碧峰峽鎮三益村、柏樹村、七老村等地挖掘古墓葬,盜竊文物,盜掘古墓葬多達七座。經鑒定被盜墓葬均為明代、清代古墓葬,具有一定的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盜取的瓷器睡枕、土罐、陶瓷盤等均為一般文物。被告人母某參與盜掘古墓葬七次,其中一次為犯罪預備;被告人袁某某參與盜掘古墓葬五次,其中一次為犯罪預備;被告人趙某參與盜掘古墓葬六次。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母某、袁某某、趙某違反文物保護法規,多次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墓葬,其行為均已構成盜掘古墓葬罪。
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性質及認罪悔罪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判決如下:1.被告人母某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一萬元;2.被告人袁某某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八千元;3.被告人趙某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六千元;4.扣押的土罐六個、瓷器睡枕一個、陶瓷盤二個,予以追繳;鋼釬三根、鋤頭(挖挖)二把,予以沒收。
典型意義
在小說和影視劇中,盜墓者手拿羅盤、念著口訣,就能找到古墓的位置,盜得寶物,這些人被稱為“摸金校尉”,十分神秘。然而,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一旦實施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行為,將會受到法律懲罰。
古墓葬屬于不可移動文物,古墓葬是人類古代采取一定方式對死者進行埋葬的遺跡,包括墓穴、葬具、隨葬器物和墓地等,石板及立柱是古墓葬的組成部分,母某撬掘石板及立柱的行為已破壞了古墓葬的原有狀態,損害了古墓葬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是否盜得物品并不影響被告人盜掘古墓葬犯罪行為的認定。古墓葬是研究古代社會、文化、喪葬習俗等方面的重要實物資料,是國家歷史文化的記憶,也是傳承民族文化基因、延續民族文脈不可替代的載體,具有不可再生、不可復制的特殊性,一旦被破壞,損失無可彌補。作為當代人本應敬畏歷史,保護文化遺產,但總有人在利益的驅使下,鋌而走險盜掘古墓葬,這既是對本土文化遺產的破壞,也是對古墓葬主人后代情感的嚴重傷害。通過該案的審理,對盜墓者依法定罪量刑,彰顯了人民法院嚴厲打擊盜墓行為的信心和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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