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介紹
本案原告陳某(女方)系我方委托人,陳某與本案被告劉某(男方)于網絡相識,雙方在2021年登記結婚,并于2022年12月生育女兒劉某某。在婚姻關系中,雙方經常發生爭執,男方多次動手推搡女方,女方均報警尋求幫助,但均為調解處理,并未出具家暴告誡書。2025年4月,男方在爭執過程中對女方動手,女方于次日帶著女兒搬離另外租房居住,與男方分居,女方母親協助照顧孩子。分居后,男方多次要求看孩子,女方多次配合,帶著孩子與男方見面或配合通過視頻通話方式讓男方探望女兒,雙方也一直溝通協商離婚問題。
然而某日午后,在女方母親帶孩子在小區散步時,男方與另一陌生男子突然出現,推開女方母親后將孩子抱走,女方母親隨即追上去,在雙方追逐過程中二人及孩子摔倒受傷。路人見狀報警,眾人至派出所處理,男方在派出所詢問中承認雙方已經分居,自己知曉女方居住小區后在附近尋找,找到之后抱著孩子就跑的事實。搶奪事件發生之后,男方一直拒絕女方探望孩子的要求、且拒絕告知孩子的具體情況并在未告知女方的情況下將孩子帶離上海,經女方多次詢問,男方也拒絕告知行蹤,女方向律師求助。
二、辦案過程
律師介入案件后,指導當事人向公安機關提出自己的合理訴求、保存相關證據,在向法院遞交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書之后,申請調查令并持令至處理糾紛的派出所調取相關詢問筆錄、監控視頻等有利證據,同步收集對方隱匿孩子相關的證據,整理雙方關于離婚問題的溝通記錄、女方配合探望子女的記錄及男方公然搶奪子女后向女方隱匿孩子行蹤的記錄,相關材料通過律師的整合后以證據的形式提交給法官,按照時間順序整理的證據可以看出:在陳某與劉某分居之后,劉某某隨陳某已形成穩定的共同生活狀態,且在分居期間陳某始終積極配合劉某探望孩子,劉某在毫無理由且未經任何溝通的前提下實施了公然搶奪未成年子女的行為,驟然通過搶奪孩子的不當手段強行將孩子帶離母親身邊,讓孩子經歷了追逐混亂場面,并且改變了孩子的生活狀態和生活環境,對孩子的身心健康極為不利,且劉某的搶奪行為致使未成年的女兒脫離了陳某的監護范圍,其又擅自將孩子帶離上海的行為,嚴重侵害了陳某對女兒的監護權、撫養權甚至探望權等權益。上述情形符合以對方搶奪并藏匿子女為由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或人格權禁令、請求人民法院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措施的條件。
最終法院裁定中認定申請人陳某主張禁止被申請人劉某搶奪、隱匿未成年子女劉某某,于法有據,應予以準許。但考慮到雙方目前已分居,陳某已提起離婚訴訟,關于孩子的撫養問題尚存在爭議,雙方均有權撫養孩子。申請人的其他相關請求可通過普通民事訴訟予以主張,不屬于人格權禁令作為一種臨時性的保護措施的處理范圍。最終,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請人劉某實施搶奪、藏匿婚生女劉某某的行為,即被申請人劉某應當如實告知申請人陳某雙方所生之女劉某某的具體住址并配合其探視女兒。
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 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
第十二條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親屬等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規定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二十四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時,應當妥善處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探望、財產等事宜,聽取有表達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二十九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四、案例思考
針對分居期間搶奪子女的情況,第一個難點就是對搶奪行為的舉證,即如何通過證據證明對方存在搶奪子女的不當行為事實。因此,首先在發現對方有搶奪隱匿子女跡象或已經實施該行為時,要及時收集相關證據,如搶奪現場的視頻、音頻資料,報警記錄,如果沒有及時報警,對方可能在之后對分居情況、搶奪事實均矢口否認,將增加舉證難度。其次要保留與對方溝通協商的聊天記錄、通話錄音等,這些證據將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以及后續的撫養權訴訟等提供有力支持。第二個難點是對藏匿情況的舉證,基于雙方作為孩子的父母均為未成年子女的合法監護人的事實,孩子隨任何一方生活并無不當,但若拒不配合另一方的合理探望要求,拒不告知孩子的情況和所在地點,甚至未經商議擅自將子女帶到其他城市生活,需要通過雙方溝通記錄、孩子學校記錄、知情人士的陳述等證據證明己方已經完全無法掌握孩子行蹤的情況。
本案中,公安機關詢問筆錄及監控視頻完整反映了搶奪子女事實,而通過微信聊天記錄也能還原分居后我方配合探望、搶奪行為發生后對方拒絕探望、將子女帶離上海居所后不知去向的情況,故而對方搶奪和隱匿子女的事實得以認定。從法律規定和維護家庭關系穩定、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角度出發,法院裁定禁止對方進行搶奪藏匿子女的行為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和合理性。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的相關規定,對方搶奪、隱匿子女的行為得以認定,對于之后我方在離婚糾紛案件中爭取撫養權可以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法院未支持將孩子送回女方處的請求,可能有多方面的考量。一方面,雖然男方搶奪隱匿子女行為違法,但在裁定孩子撫養權歸屬之前,法院需要綜合考慮更多因素來確定最有利于孩子成長的撫養環境。例如,孩子在被帶到東北老家后的生活、學習情況,孩子與當地環境的適應程度等。另一方面,送回孩子涉及到執行的可行性以及可能引發的后續矛盾等問題。如果簡單裁定送回,可能會導致男方采取更激烈的對抗行為,進一步影響孩子的生活穩定性和心理狀態。此外,在一些情況下,法院可能會認為在確定撫養權歸屬的訴訟程序中,再綜合判斷孩子最終的撫養安排更為妥當,以確保整個糾紛得到全面、妥善的解決。
五、辦案總結與實務建議
近年來,在離婚糾紛案件中伴生搶奪子女現象屢見不鮮,搶奪、隱匿子女的行為嚴重違背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不僅剝奪了另一方依法享有的撫養、探視權利,妨害親權的正常行使,同時還將對另一方造成心理脅迫和焦慮,也嚴重傷害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違反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原則。對于此情況的發生,首先務必及時報警并對相關證據進行保留,隨后可以通過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或人格權禁令的方式主張自己的權利,且人身安全保護令程序獨立于離婚或撫養權訴訟,可單獨申請啟動相關程序并更快到開庭及裁定階段、也更快生效。而通過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盡早對搶奪一方主張合法權利,也更有利于為后續離婚案件的處理提供有力支持。
同時,在維護己方與孩子的合法權益的過程中,需持續關注孩子的身心健康狀況,嘗試通過第三方,如共同的朋友、親屬等了解孩子的狀況,若發現孩子出現心理問題,及時尋求專業心理咨詢師的幫助。雖然離婚意味著一段婚姻關系的終結,但對于孩子身心健康和權益的維護是尤為重要的,離婚雙方都應該盡量避免因成人沖突對子女造成二次傷害,確保子女在父母離婚中仍能獲得穩定的生活環境和情感保障。
本文作者
家理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彭佑涵
親辦婚姻家事案件80+
擅長溝通、訴訟、調解
2019年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2022年加入家理團隊,專注于婚姻家事法律服務領域,致力于為當事人提供專業、溫暖的法律服務。辦理多起離婚、子女撫養、繼承及泛家事類案件,擅長通過與當事人溝通捕捉核心訴求,能夠耐心傾聽、理性判斷,為當事人解決實際問題,多次獲得當事人贈送的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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