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者不配合背調無法入職要求賠償
法院:被告未違反誠信原則,駁回起訴
用工實踐中,用人單位通常要求求職者入職時提供前單位的離職證明并配合進行背景調查,以確定求職者的勞動關系狀態,增進對其工作能力、誠信狀況等方面的了解,規避勞動用工風險。如果公司發出offer后,勞動者既未提供離職證明,又不配合背景調查,公司是否能取消錄用?近日,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
2023年9月20日,楊某通過了某科技公司面試并收到錄用通知書,其中寫明報到時需攜帶前用人單位離職證明等相關材料。楊某此時尚未離職,但并未告知某科技公司,只稱自己無離職證明。經協商,公司要求楊某提供曾就職公司的聯系電話用于背景調查,通過后即可入職。
隨后,楊某提供了未在其簡歷上提及的某信息技術公司的座機電話,某科技公司反饋該電話打不通,并要求楊某提供簡歷上三段工作經歷的就職公司的聯系方式。楊某表示其離職后去讀研,無法找到之前公司及同事的電話。雙方通過微信反復溝通,某科技公司多次要求楊某補充信息,但楊某始終未提供之前就職的任何一家公司的有效聯系方式。
2023年10月1日,楊某詢問某科技公司自己國慶假期后是否可以入職,公司人事專員回復稱沒有走背景調查流程,無法簽訂勞動合同。
楊某認為,某科技公司未明確告知背景調查情況會影響入職,自己同時還拒絕了其他公司的offer,某科技公司取消錄用的行為給其造成機會成本的損失,違反誠信原則、構成締約過失,要求公司賠償損失1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首先,公司錄用通知書上明確要求入職時提交離職證明,目的在于保證勞動者入職時與其他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避免用工風險。楊某在求職時未告知公司其仍處于在職狀態,沒有規定勞動者在離職后才可以繼續求職,但楊某在收到錄用通知并決定入職后,應當立即與前用人單位辦理離職手續,而楊某僅告知某科技公司無法提供離職證明,并未立即辦理離職,因此,無法提供離職證明的責任在于原告楊某。
其次,在無離職證明的情況下,某科技公司提供了背景調查的替代方案,要求提供之前就職公司的聯系方式。楊某理應知道背景調查之于入職的重要性,但其以離職后讀研、聯系方式丟失等為由,未提供任何有效聯系方式,因此,背景調查無法完成的責任亦在于原告楊某。
法院認為,綜上所述,楊某在與其他單位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的情況下,向被告某科技公司求職,被錄用后既未披露勞動關系狀態,亦未配合背景調查,無法滿足某科技公司的入職條件。楊某入職失敗的原因在于其自身,某科技公司并未違反誠信原則。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楊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如實說明。本案通過裁判,明晰了“違背誠信原則”在勞動合同締約階段的認定標準,維護用人單位依法審查的權利,向勞動者傳遞“誠信求職”的信號。
用人單位招聘時,通常會要求勞動者提供前單位的離職證明、配合進行背景調查,以確認勞動者可以合法入職,提高招聘質量和效率。勞動者在求職過程中應當履行誠實守信的義務,如實告知勞動關系狀態、工作經歷等重要信息,尊重新單位的招聘程序和要求,避免因隱瞞真實情況、拖延離職手續等引發法律風險,導致權益受損。
溫馨提示:轉載請注明來源于微信公眾號“勞動法專業律師”。
-勞動法專業律師-
一個專注于勞動用工領域的微信公眾號,只分享有價值的勞動用工信息。本號竭盡全力確保每一條推文的真實性,但關于專業問題僅代表作者在特定時期的觀點,不代表本號及作者的永久觀點。推文點擊原文鏈接可以查看推文出處,請關注者自行核實推文的效力及價值。聯系作者可在微信后臺留言。
勞動法專業律師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