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于某原系某家裝公司設計師,因與公司就工資差額、提成及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等問題存在爭議,訴至法院。
關于離職原因,某家裝公司提交有于某簽字的《辭職申請表》。申請表顯示,于某在2022年9月1日因個人原因辭職。
于某稱,《辭職申請表》載明的離職原因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并提交錄音證據顯示,自己曾在離職前多次與某家裝公司人力經理溝通,表明因某家裝公司拖欠工資、提成被迫離職,要求在離職申請中寫明前述原因,均遭拒絕。
為抓緊順利離職,于某無奈在《辭職申請表》填寫因個人原因辭職,但認為其實際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故要求某家裝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
「處理結果」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如以此為由離職,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
在本案中,雖然《辭職申請表》顯示,于某于2022年9月1日因個人原因辭職,但于某提交的錄音證據能夠推翻《辭職申請表》載明的離職原因,證明于某真實的離職原因系某家裝公司拖欠工資和提成,以及于某曾要求在離職申請中寫明前述原因但被拒絕的事實。
結合法院查明某家裝公司確實存在拖欠工資、提成較大金額的事實,法院對于某主張的離職原因予以采信,判令某家裝公司補足欠付于某的工資差額和提成,并依法支付于某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
案例來源: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
「法官點評」
此類案件中,用人單位應先就勞動者的離職原因進行舉證,如勞動者對用人單位舉證證明的離職原因不認可,則應提交反證證明其實際離職原因,否則應各自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應當注意的是,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應明確、具體,且判斷用人單位是否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應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提出的理由為準,不應以勞動者事后補充或變更的理由判斷。從長遠來看,只有樹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權益“雙保護”原則,才能保障勞動關系與社會經濟的和諧健康發展。
「案例啟示」
本案是舉證責任來回轉移的經典案例。
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合同的解除承擔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提交經由勞動者簽字的《辭職申請表》(或離職協議等文件)證明勞動者系個人原因提出離職后,勞動者需要對該行為并非真實意思表示或協議內容與事實不符承擔舉證責任。
另外,本案審判法官在點評中亦明確指出勞動者的真實離職意思表示,即勞動者提出離職的原因應當以第一次表示為準,不允許勞動者事后予以補充或變更,從而平衡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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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語
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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