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編制的
(以下簡稱《導則》)印發
對申請對象的家庭成員范圍、居住地
住房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
均有要求
公共租賃住房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導則》框定公租房申請對象家庭成員范圍,明確公租房申請對象家庭成員范圍一般為申請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對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以及在校接受碩士研究生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各地可以結合實際需要,就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作為共同申請人的情況作出規定。
《導則》規范公租房保障準入條件設置,各地要對申請對象的居住地、住房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設定條件,可以對非本地戶籍申請對象在當地是否有穩定工作和收入來源設定條件。在住房狀況條件設定上,申請對象應在當地無房或僅擁有一套自主用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規定面積。市縣具體確定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標準線時,可以當地城鎮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為基準適當上下浮動,一般不應低于13平方米。
此前因非低收入群體的家庭財產狀況核對手段不足,我省部分市縣未設置公租房申請對象家庭財產狀況條件,僅采取入戶調查走訪等方式了解申請對象家庭基本情況,還有部分市縣雖然對申請對象家庭財產狀況設定條件,但設定依據并不統一。為此,《導則》提出按照當地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積乘以當地普通商品房均價的總額確定家庭人均貨幣財產標準線,而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積由市縣結合本地城鎮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積、財力等狀況確定,最低不應低于13平方米。
《導則》對如何審核公租房保障資格,提出了細化的要求:一是對申請對象住房狀況開展審核認定,主要審核申請對象在當地有無住房、住房套數、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以及申請人直系親屬是否具有住房資助能力等情況。二是對申請對象收入狀況,按照《海南省住房保障申請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試行)》的有關要求審核認定。三是對申請對象家庭財產的審核認定,主要審核申請對象貨幣財產情況、房產地產情況、開辦企業情況、擁有的機動車輛情況。
來源: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編輯:陳 怡
審核:廖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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