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開展調解過程中
當事人往往會擔心法院出具的調解書
不能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從而對調解產生抗拒心理
但實際上,法院的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
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基本案情
防城港市港口區企沙鎮某車行與林某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在港口區人民法院調解成功,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確定林某某仍欠該車行租金及利息共計4萬余元,且同意林某某將分期償還該款項。然而,林某某卻背棄承諾,未按照調解協議要求支付,還款期限屆滿后,該車行催討無果,無奈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經全面調查,被執行人林某某名下確無財產可供執行,且音訊全無,法院遂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但“終本”不是終點,6月9日,申請執行人向執行干警提供被執行人居住地址,執行干警迅速出擊,根據該線索在企沙找到被執行人林某某,并拘傳到企沙人民法庭。執行干警當面對其講明拒不履行生效文書的后果,督促其積極履行,否則將對其采取司法拘留強制執行。
“法官,我現在沒有辦法一次性還完,我先還一部分,其余后面分期還款可以嗎……”
面對法律的威懾,被執行人林某某當即表示自己可以馬上償還2萬余元,剩余款項分期償還。執行干警立即聯系申請執行人到場進行協商,最終申請執行人同意被執行人林某某提出的方案,雙方達成和解。鑒于被執行人林某某的態度誠懇,法院沒有對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在被執行人林某某離開法院時,執行干警還告誡其一定要信守承諾,按時還款。
法院的調解協議不是“空頭支票”,和判決書一樣具有法律強制力。若拒不履行,法院將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情節嚴重的還可能追究刑事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圖 | 執行局
文 | 童 瑤
編 | 覃海云
審 | 林俊臣
簽 | 徐毅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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