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此前曾經寫過一篇關于高炳芳案的稿子,取名為“立法親歷者評高炳芳案:一文讀懂虛假訴訟罪”。當中沒有對高是否構成犯罪得出明確的結論,是因為對案件情況不完全了解,倉促下結論,難免出錯。更因為,在當時既有證據材料的基礎上,我判斷,高已經明確構成虛假訴訟罪。
現在這個案子二審判下來了,我大體看了看一審和二審的兩個裁判文書。也看到了網上出現的各式各樣的評論:有的山呼冤枉,有的報以同情,甚至還有的提出“這對民事律師未來執業帶來毀滅性打擊”。
我原來是堅持一個事件只評一次的,因為一次如果不能評判清楚,就證明了水平有限和評判失敗。但對高炳芳這個案子,我破個例,根據一審判決和二審裁定再評一次。既要在紛繁復雜的觀點中刪繁就簡,提煉出高構成犯罪的明確理由,也盡量明確虛假訴訟犯罪的辯護要點。總結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 一是,農民工的工資到底是否已經結清?
虛假訴訟構成犯罪,就是整案虛假和無中生有。什么是整案虛假和無中生有?就是在根本不存在爭議的情況下,捏造爭議提起訴訟。這既是法律的明確規定,也在配套司法解釋中完整體現了。
比如:我不欠你錢,一分錢都不欠,你提起訴訟,告我還錢。這就是典型的虛假訴訟犯罪。
反過來:我欠你錢,但只欠你100,你在借條上加了兩個零,改成了10000,然后提起訴訟。這個訴訟雖然也有虛假的成分,但由于不是無中生有而是由小變大,就不構成犯罪。查清到底是100的爭議,還是10000的爭議,是法庭職責。要求當事人上法庭就全說真話,不現實也不可能。
高案中,一二審法院不斷重復的事實是:農民工工資已經全部結清。這種情況下,農民工與發包轉包等各方,均再無爭議。高炳芳等再通過偽造授權書等證據的方式,以農民工的名義,提起訴訟,即為虛假訴訟犯罪。
- 二是,工程款與農民工工資能否區分清楚?
我上篇稿子中提出“不存在爭議而又提起訴訟的,才構成虛假訴訟罪”。我看評論區有人誤讀了,說“作者的觀點已經明確了,不構成犯罪,因為高案中有爭議”。
做生意都難免發生爭議。關鍵看是誰和誰的爭議。
高案中,“農民工工資已結清”是事實,轉包方趙衍伍沒有結清米培印等人工程款也是事實。爭議的對象是工程款,爭議的雙方是趙衍伍和米培印等人。
有人也許會說,人民幣不寫名字。先期支付給農民工的錢,可以是工資也可以是工程款。把它認定為工程款的話,工資就還沒有支付。這樣,再以農民工名義討要工資,也是可以的。
這么說,未免強詞奪理。人民幣的確不寫名字。但人民幣到了誰手上,就明確了性質。到農民工手上的,只能是工資而不能是工程款。也正因此,農民工工資已結清,是本案基礎事實。再以農民工名義要工資,即為虛假訴訟犯罪。
- 三、本案關聯的民事訴訟與農民工討要工資有沒有關系?
本案關聯的民事訴訟,實際是趙衍伍與米培印等工程款爭議。這個爭議曾提出過訴訟,而且也判了,還生效了。只是判決支付的數額過低,而且很難通過再審程序予以改判,所以才又有了以農民工討要工資的訴訟,另行“找補”。
我不知道此前民事判決到底是否公允,但如果認為數額過低,應該通過再審程序予以糾正。而不是另辟蹊徑,通過偽造農民工授權等方式再造新訴訟。
也就是說,從高炳芳一方看,工程款爭議與工資爭議有關聯,是由工程款爭議而引發的工資爭議。但就單獨就工資來看,“已經結清”,客觀上不存在爭議。再捏造爭議提起訴訟,即為虛假訴訟犯罪。
- 四、虛假訴訟罪的辯護要點是什么?
我兩篇稿子中都不斷重申的觀點是:整案虛假和無中生有,才能構成虛假訴訟罪。這個罪的辯點就特別簡單,也特別明確:是不是整案虛假和無中生有?
簡單的例子是:我不欠你的錢,你告我,這是典型的虛假訴訟。
復雜點的例子是:張三欠你的錢,你不告張三,只告我。這種情況,要看我與張三和你之間的關系。這個“關系”能否形成我和你的爭議,形成爭議,就不是虛假訴訟犯罪;形不成就是。
高炳芳案中,農民工工資已結清,農民工與各方再無爭議。再以他們的名義提起訴訟討要工資,即為虛假訴訟犯罪。
我看網上喊冤的帖子中,有一種觀點:工程款沒結清的情況下,即出于好心墊付了農民工工資。如果不允許再以農民工名義向更上一級轉包方要錢的話,這就是變相鼓勵“結清尾款前,不付工資”。
結清尾款前付不付工資,何時付工資,按天結算、還是按月結算,這些問題,均屬于實踐中各方具體掌握的問題。這不能否認工資已結清的事實,也不能由此認定高不構成犯罪。
- 五、關于“未來”的爭論到底有多大價值?
在前面第四部分,我已經提到了一個關于“未來”的爭論的問題。就是判了高有罪,是不是變相鼓勵,晚結工資和不結工資。我看到還有一種擔憂和爭論:就是對民事律師執業帶來很大風險的問題。
類似的爭論,不該存在于對具體案件的定性判斷中。
我常說:學好黨史,做好律師。小平同志很偉大,說話言簡意賅、不拖泥帶水。這一方面是因為性格和決斷,另一方面是他清楚,對未來的爭論,很多是無效甚至有害的爭論。姓資姓社的爭論,導致“寧要社會主義的草,不要資本主義的苗”;是左是右的爭論,導致一會兒反左一會兒反右。“不爭論”是他掛在嘴上的話,這當中透露著經驗教訓,更體現智慧。未來還沒來;來的時候,也不見得按爭論的樣子來,所以“不爭論”,做好眼前的事就行。
具體到高炳芳案中,兩個關于未來的爭論,都沒有價值,而且都與現實的實踐情況不符。
判高有罪,就會導致晚結或者不結工資嗎?去看看另外一種,也許是更普遍的情況:發包方早把錢打給包工頭了,而包工頭謊稱自己也沒拿到錢,所以不給農民工工資。這種情況咋辦?
判高有罪,就會惡化民事律師的執業環境嗎?75個農民工,整案材料虛假,偽造授權委托書,偽造證據材料,如果每個律師都這么做的話,那該惡化就得惡化。這不叫惡化,而應該叫整頓。
- 六、為什么要以農民工討要工資的名義,以及為什么要掛拉上粥店建筑公司?
這一點屬于猜測,就算我小人之心吧。但因為這個點,可以為農民工今后要工資,簡化程序、明確思路,還是要寫出來。
當前環境下,只要是涉及農民工工資,各方面都重視。凡國有企業發包、轉包給包工頭,而包工頭又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別的都不說,先一律清場,讓包工頭沒有生意做。如果是國有企業自身的原因,政府信訪、住建等各個部門,不經司法程序,即可約談、施壓和問責。
所以,農民工要工資,一般沒有必要走上訴訟,信訪告狀即可。這樣又快又省錢。
具體到高炳芳案,一方面以農民工討要工資的名義提起訴訟,是因為這樣好要;另一方面掛拉上粥店公司,是因為他有錢。
魯迅說:“世上本無路,走多了就是路了。”我說:“世上沒有捷徑可走,此處走通了,彼處就會跌倒。”
找有錢的主,要好要的錢,又娶媳婦又過年,這種“好事”還是不沾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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