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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 印發之后,大連低空經濟又傳來好消息——
據通航圈自大連市政府獲悉,近日,大連市政府辦公廳印發《大連市低空飛行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大政辦規發〔2025〕1號), 共8章28條,將 自2025年7月11日起施行。 根據辦法,大連 市設立低空飛行服務管理中心,在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和市交通運輸局指導下,開展全市低空飛行服務管理工作,協助承擔低空飛行服務保障和低空空域的協同管理相關工作。
從內容來看:
第一章為總則,明確了制定該辦法的目的、依據、辦法的適用范圍以及低空飛行服務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為職責分工,詳細規定了市政府及相關部門、各區市縣政府、各先導區管委會在低空飛行服務管理中的具體職責分工。同時,明確了低空飛行服務管理機構的職責。 例如,市政府統籌本市低空飛行服務管理工作,加強與空中交通管理機構等單位的協同,統籌本市低空飛行服務管理工作。市交通運輸局承擔本市低空飛行服務管理工作職能,負責牽頭組織低空飛行服務管理相關工作,推進低空空域的管理協同、基礎設施建設及飛行服務保障等工作,并對飛行服務中心開展業務指導。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擬訂并組織實施本市低空經濟發展規劃,統籌推進低空經濟重大項目。
第三章為空域與航線管理,規定了低空飛行活動的空域范圍以及飛行計劃的原則。提出低空飛行活動應在國家劃定的低空空域內進行,運營人需依法取得資格并接受監督管理,飛行計劃需符合空中交通管理規則,避開敏感區域。
第四章為資質與人員管理,對從事低空飛行服務的單位和飛行人員的資質要求進行了規定。強調單位應具備相應的航空運營資質,飛行人員需持有合法有效的飛行執照,并接受定期的安全教育與技能培訓。
第五章為飛行服務,規定了市低空服務管理平臺的主要功能和作用,明確低空飛行服務管理機構通過平臺為運營人提供飛行計劃、飛行信息、飛行保障、公共基礎設施信息等服務。
第六章安全與應急保障,明確了低空飛行的安全原則和主體責任,規定了低空飛行基礎設施的安全要求和數據安全保護。同時,提出了查證協助服務和應急預案的制定要求,以及應急處置的程序和措施。
第七章為監督管理,強調了主管部門對低空飛行活動的監督檢查職責,以及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運營人的處罰措施。
第八章為附則,對辦法中“運營人”“低空飛行”“低空飛行公共基礎設施”等相關名詞進行了解釋等。
以下是《辦法》全文:
全文
大連市低空飛行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低空飛行活動服務管理,提升低空飛行服務便利化、高效化、專業化水平,促進本市低空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低空飛行運營及相關服務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低空飛行服務遵循安全有序、協同高效、惠企便民、資源共享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市政府加強對低空飛行服務管理工作的領導,加強與空中交通管理機構等單位的協同,統籌本市低空飛行服務管理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承擔本市低空飛行服務管理工作職能,負責牽頭組織低空飛行服務管理相關工作,推進低空空域的管理協同、基礎設施建設及飛行服務保障等工作,并對飛行服務中心開展業務指導。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擬訂并組織實施本市低空經濟發展規劃,統籌推進低空經濟重大項目。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無線電頻譜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協調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做好低空飛行安全管控工作,配備專門的執法隊伍負責無人駕駛航空器治安管理工作,依法處置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低空飛行活動發生的違規飛行行為,并協助空中交通管理機構等單位依法處置通用航空器從事低空飛行活動發生的違規飛行行為。
市應急局負責協調低空飛行事故地面部分的應急救援工作。
市體育局負責統籌管理本市低空航空體育賽事活動。
市氣象局負責推進低空氣象監測、預報和服務等工作。
市通信管理局負責規劃建設本市低空通信網絡,推動低空通信網絡覆蓋。
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低空飛行服務管理工作。
各區市縣政府、各先導區管委會統籌本地區低空飛行服務管理相關工作,參照上述規定,確定本地區低空飛行服務管理工作的部門職責分工。
第五條 本市設立低空飛行服務管理中心,在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和市交通運輸局指導下,開展本市低空飛行服務管理工作,協助承擔低空飛行服務保障和低空空域的協同管理相關工作。
第三章 空域與航線管理
第六條 市政府根據本市低空經濟產業發展需求,協同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推進本市低空空域分類劃設、空域使用、航線劃設等重要事項,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第七條 大連市低空飛行活動應在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劃定的低空空域內進行。
第八條 飛行計劃需符合空中交通管理規則,避開軍事禁區、重要設施上空等敏感區域,確保飛行安全。
第四章 資質與人員管理
第九條 從事低空飛行服務的單位應具備相應的航空運營資質,飛行人員需持有合法有效的飛行執照,并接受定期的安全教育與技能培訓。
操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的人員,應當具備《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條件,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申請取得相應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員執照,在民用無人機登記系統注冊。
第十條 從事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設計、生產、進口、飛行和維修活動,應當符合《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要求。
第十一條 在本市從事低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的證照管理、實名登記等相關要求,依法實施低空飛行活動,遵守空中運行秩序,確保安全。
第五章 飛行服務
第十二條 低空飛行服務管理中心通過市級低空飛行服務管理平臺為運營人提供低空飛行服務。
第十三條 運營人可以通過市級低空服務管理平臺提出飛行計劃申請。低空飛行服務管理中心匯總低空飛行任務和計劃,協助運營人辦理任務審批、飛行計劃申請和報備事宜。
第十四條 低空飛行服務管理中心通過市級低空飛行服務管理平臺提供本市低空范圍內空域、氣象、飛行動態、基礎設施運行情況等信息服務。
第十五條 低空飛行服務管理中心通過市級低空飛行服務管理平臺向運營人提供飛行中監視和告警提示、航空情報等服務。
第十六條 低空飛行服務管理中心應當通過市級低空飛行服務管理平臺向社會公布本市低空飛行公共基礎設施信息。
第六章 安全與應急保障
第十七條 低空飛行應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確保飛行活動不對公眾安全、空中交通秩序及環境保護造成不利影響。
第十八條 運營人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格資質,遵守與空域、飛行管理和運行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依法接受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并主動采取事故預防措施,對飛行安全承擔主體責任。
第十九條 各類低空飛行基礎設施的建設、運營主體承擔低空飛行基礎設施的安全主體責任,低空飛行基礎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定期開展維護保養工作,保障低空飛行基礎設施安全、穩定、高效運行。
第二十條 市級低空飛行服務管理平臺依法收集保存飛行活動數據與統計分析數據,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低空飛行服務平臺數據安全和低空空域用戶相關信息。
第二十一條 低空飛行服務管理中心依法向軍事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提供查證空中不明情況和無人駕駛航空器違規飛行的協助服務。
第二十二條 低空飛行安全應急管理應當納入本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并依法制定低空飛行活動突發事件處置應急預案。申請低空飛行活動的運營人應當制定飛行緊急情況處置預案,落實風險防范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三條 低空飛行服務管理中心發現或接報飛行過程中出現特殊情況,應當立即依據情況性質啟動相應應急處置程序。
需要開展救援活動的,低空飛行服務管理中心應當協助相關部門開展相應應急處置。
低空飛行異常情況危及空防安全、公共安全的,低空飛行服務管理中心應當及時報送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公安機關可以依法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對空中不明情況和違規飛行,公安機關在條件有利時可以依法對低空目標實施先期處置,并負責違規飛行無人駕駛航空器落地后的現場處置。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協同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建立跨部門、跨領域低空飛行安全聯合監管機制,加強低空飛行活動安全監控和管理,依法處置低空飛行違法違規行為,保障低空飛行活動安全有序。
第二十五條 從事低空飛行活動的運營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用語含義:
(一)運營人,是指使用低空空域資源實施低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二)低空飛行,是指民用航空器從事公共航空運輸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動,包括從事工、農、林、漁、建筑等行業作業飛行,醫療衛生、搶險救災、氣象探測、海洋監測、科學實驗、教育訓練、文化體育等方面的飛行活動,各種直升機、固定翼飛行器、電動垂直起降飛行器(eVTOL)、工業無人機、消費無人機、城市治理無人機等飛行活動。
(三)低空飛行公共基礎設施,是指場地基礎設施(通航機場、起降場地、無人機巢等地面支持設施)、航行服務基礎設施(通信系統、導航系統、監視系統、氣象監測系統)、數字化管理服務系統(飛行數據平臺、數字化管理服務平臺、底層數據體系和應用平臺)、能源基礎設施(電動飛行器能源補給服務、氫燃料補給服務)等。
第二十七條 國家和省對低空飛行服務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5年7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11日。
來源:大連市政府網站。通航圈綜合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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