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簡介】長葛一對即將步入婚姻殿堂的情侶,因房產加名問題陷入爭吵!婚前協議真的是破壞感情的”罪魁禍首”嗎?陳曉峰律師用親身代理的震撼案例告訴你:婚前協議的真正價值遠非如此簡單!原來它竟能在婚姻生變時,成為守護財產的”黃金鎧甲”!
【文章正文】
(1) 婚前協議,真的是洪水猛獸嗎?每當提起“婚前協議”四個字,很多長葛的朋友可能會眉頭一皺,覺得這像是在即將綻放的愛情花朵上蒙了一層灰紗,充滿了算計和防備。曾有一位年輕女性向我傾訴,她男友提出簽婚前協議時,她感覺像被潑了一盆冷水,心都涼了半截。這種情緒我非常理解,畢竟婚姻的基礎是愛與信任。然而,從法律實踐的角度看,婚前協議(或稱婚前財產約定)絕非感情的敵人。恰恰相反,一份建立在充分溝通、平等自愿、且內容合法基礎上的協議,很多時候是雙方對未來風險的一種成熟規劃和責任共擔的體現。它不是為了預設離婚,而是為了明晰各自的權利邊界,讓雙方都能更安心地投入婚姻生活,避免因財產問題埋下日后紛爭的種子。《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賦予了夫妻雙方通過書面形式約定婚前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歸屬的權利,這正是法律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2) 真實案例:李女士的”幸虧”與趙先生的”悔恨”去年,我代理了一起讓我印象深刻的離婚糾紛,當事人是長葛新區的李女士。她婚前個人全資購買了一套婚房,價值不菲。結婚前,在對方甜言蜜語的攻勢和”一家人不分你我”的觀念影響下,李女士雖稍有猶豫,但最終沒有簽署任何書面協議明確房產歸屬。婚后不久,應丈夫要求,她在房產證上加上了丈夫的名字,變成了共同共有。誰都沒想到,短短三年后,婚姻亮起紅燈,丈夫竟然在起訴離婚前,秘密將婚內購買的另一輛車轉移給了其親戚。庭審中,對于那套核心房產的分割成為焦點。丈夫堅稱房產為共同財產,應平分。李女士則拿出了婚前購房的全額付款憑證以及她父母傾其所有的轉賬記錄,泣訴這是自己的婚前財產。法庭最終采納了我方的意見:加名行為視為李女士對丈夫的贈與,但鑒于該房產主要由李女士婚前個人財產購買,且丈夫存在轉移共同財產的行為,判決對該房產的分割予以調整,李女士獲得了超過70%的份額。盡管如此,這場訴訟耗費了李女士巨大的時間和精力成本。走出法庭時,李女士深深嘆息:“陳律師,當初真該聽你的,白紙黑字寫清楚就好了,哪怕只寫這一套房是我的個人財產呢!”而坐在對面的趙先生(其丈夫),此時望著判決書上對那套房子的處理結果,臉上寫滿了復雜的情緒,想必也是悔不當初。一個本該明確的財產歸屬問題,卻因為情感上的顧慮和怕麻煩,導致了后續巨大的爭端和損失,令人扼腕。反觀那些在婚前能坦誠溝通,對重大財產(尤其是婚前房產)進行清晰約定的伴侶,當婚姻出現問題時,財產分割往往是最沒有爭議的部分,大大降低了雙方的對抗成本和情感傷害。
(3) 如何在長葛做好婚前財產規劃?法律支招作為經常處理這類案件的律師,我真心建議長葛的朋友們:理性的規劃正是對感情的真正尊重和保護。針對婚前財產尤其是房產,我有幾點務實的建議。第一,務必保留清晰的產權憑證和出資證明。無論是轉賬記錄、銀行流水,還是購房合同、發票,這些原始證據至關重要。它們是財產來源最有力的說明,在未來可能出現的爭議中,將成為法院認定財產歸屬的關鍵依據。第二,坦誠溝通是基石。如果一方婚前擁有重要資產(房產、車輛、大額存款、公司股權等),應開誠布公地與對方溝通自己的想法和顧慮。可以探討簽訂婚前財產協議的可能性,明確婚前財產的歸屬及未來可能的增值部分處理方式。記住,協議必須雙方自愿,內容不能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比如約定逃避夫妻扶養義務),且最好經過律師審核并辦理公證,增強其證據效力。第三,慎重對待婚前購房登記。如果是婚前一方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實踐中很大可能被認定為對另一方的贈與,形成夫妻共同財產;若僅登記在出資方名下,則通常視為婚前個人財產。第四,妥善管理婚后財產。即使婚前做了約定,婚后獲得的工資、獎金、經營收益、知識產權收益等,如無特殊約定,一般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于婚后的共同財產,雙方同樣可以書面約定其歸屬或管理方式。近年來,我注意到長葛市人民法院在處理涉及婚前大額財產,特別是房產歸屬的離婚訴訟時,已經越來越注重實際出資來源與貢獻,即使房產證上登記了雙方名字,法院也不會簡單機械地按一人一半處理。然而,與其耗費巨大成本在離婚時艱難證明,何不在結合幸福時,就做好清晰、合法的規劃呢?一份基于真誠溝通、符合法律規范的婚前協議,如同給珍貴的瓷器加了一層保護墊,希望永遠用不上,但一旦風暴來臨,它能成為抵御風險、保障權益的“黃金鎧甲”。清晰的約定,就像預先安裝的避雷針,能有效地將未來可能發生的財產糾紛風險疏導化解,讓情感回歸情感本身,生活更加純粹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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