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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合同、收了房,卻二十多年沒付完房款?開發商要求解約收回房屋,購房者反訴強制過戶…… 這起橫跨 26 年的外銷商品房糾紛,究竟藏著哪些法律玄機?今天,我們結合真實案例,為你揭開房產交易背后的復雜法律博弈。
一、案情梳理
(一)合同簽訂與履行
1998 年 6 月 12 日,購房者王浩與乙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簡稱乙公司)簽訂《北京市外銷商品房預售契約》及《補充協議》,約定購買位于北京市朝陽區的一號房屋,總價 214071 美元 。合同明確付款方式:先付定金 4280 美元,簽約時付 38% 房款(81340 美元),剩余60% 分 6 次、每半年支付 10% 及對應利息;交房時間為 1998 年 6 月 20 日前,交付后 30 日內辦理過戶手續 。
簽約后,王浩陸續支付部分房款,乙公司也于 1998 年 6 月 26 日交付房屋,王浩入住至今 。但此后二十余年,雙方因房款支付與過戶問題矛盾不斷。
(二)糾紛爆發與訴訟
2024 年,乙公司以王浩未支付剩余房款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
解除 1998 年簽訂的《北京市外銷商品房預售契約》;
王浩返還一號房屋 。乙公司稱,王浩長期拖欠房款,違反合同約定,依據契約條款及《民法典》相關規定,其有權解除合同。
王浩則提出反訴,要求乙公司協助辦理一號房屋產權過戶手續 。他辯稱:
合同效力與除斥期間:合同簽訂于 1998 年,不應適用《民法典》,且乙公司主張解除權已超法定除斥期間;
自身無違約:已支付大部分房款,并提供購房發票及長期居住繳費憑證;
對方違約在先:乙公司未按約定辦理過戶,且房屋因乙公司債務問題被查封,導致無法過戶 。
(三)案件關鍵事實
付款爭議:王浩提交 3 張購房發票及長期居住繳費憑證,證明已支付部分房款;乙公司以無財務記錄為由,否認王浩付款事實。
房屋查封:2023 年,一號房屋因乙公司債務被法院查封,王浩提起執行異議之訴。2024 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停止對房屋的執行,并認定王浩已支付大部分房款,未過戶非其自身原因 。
合同履行順序:按合同約定,王浩應先付款,乙公司后交房并辦理過戶;但實際履行中,乙公司先交房,雙方對后續義務履行產生分歧。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與法律適用
1998 年簽訂的《北京市外銷商品房預售契約》及《補充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當時法律規定,合法有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本案法律事實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應適用當時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
(二)合同解除權爭議
除斥期間問題:乙公司依據合同約定及《民法典》主張解除權,但本案應適用合同法。因雙方未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且乙公司在交房后二十余年未行使權利,其解除權已消滅。
違約認定:王浩雖未付清房款,但提交證據證明已支付大部分款項,且房屋未過戶主要因乙公司債務導致查封,王浩無主觀違約故意。乙公司以未付全款為由解除合同,缺乏事實依據。
(三)同時履行抗辯權與過戶責任
王浩的抗辯權:乙公司未按約定辦理過戶,構成先違約。王浩基于同時履行抗辯權,有權暫緩支付剩余房款 。
過戶義務判定:執行異議之訴判決已排除房屋過戶的法律障礙,乙公司應履行協助過戶義務 。至于剩余房款數額,雙方可另行解決。
三、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判決:
乙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協助王浩辦理一號房屋產權過戶手續;
駁回乙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返還房屋的全部訴訟請求 。
四、案件啟示
(一)購房者風險防范要點
保留關鍵證據:交易過程中,務必留存付款憑證、入住繳費記錄、溝通文件等證據 。如王浩正是憑借多年繳費憑證,證明其已履行部分合同義務。
關注產權動態:定期查詢房屋產權狀態,發現查封、抵押等異常情況,及時通過法律途徑主張權利 。
明確合同條款:簽約時細化付款、交房、過戶等關鍵環節的違約責任,避免因約定不明產生糾紛 。
(二)開發商合規經營提示
重視履約順序:嚴格按合同約定順序履行義務,避免因自身違約引發購房者抗辯 。
規范財務管理:妥善保存財務賬冊等交易記錄,防止因舉證不能陷入被動 。
防范債務風險:合理規劃資金,避免因債務問題導致房屋被查封,影響合同履行 。
(三)法律救濟策略
及時行使權利:無論是解除權還是其他請求權,務必在法定期限內主張,避免權利過期 。
靈活運用抗辯權:當對方違約時,善用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等合法手段維護自身權益 。
關注關聯訴訟:涉及房屋查封等復雜情況時,可通過執行異議之訴等途徑,排除權利實現障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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