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報 記者 田國寶
常軍是一名高收益債券投資人。他投資的一筆債券在2024年展期時,發行人為債券提供了兩項增信措施:一筆2億元的應收款和一個房地產項目公司的股權。按照當時市場價格估算,這兩項增信資產足以覆蓋債券余額。
2億元應收款原定于2025年5月底回款,發行人承諾優先用于償債。但在回款前夕,發行人的另一名債權人通過司法途徑要求直接劃扣該筆應收款。雖然案件仍在審理中,但回款已遙遙無期。
債券的另一項增信資產也面臨不確定性。常軍了解得知,該房地產項目在作為增信資產前,其項目公司股權及底層資產已質押給兩家金融機構。即使處置增信資產,債券持有人也只是第三順位的受益人。
與常軍有類似遭遇的債券投資人不在少數。2022年至2024年,為了避免爆雷,多數民營房企對債券進行展期,并提供了增信措施。但由于外部環境變化及內部程序履行不到位等原因,部分債券的增信資產已處于“失效”狀態。
增信懸空
常軍投資的債券本金余額不足10億元,增信資產包括兩項:一是2億元的應收款;二是價值超過20億元的房地產項目股權。從賬面價值看,即使發行人違約,債權人理論上可通過處置增信資產收回投資。
實際情況并非如此。兩項資產作為債券增信措施時,常軍作為投資人并不了解這些資產的真實情況,發行人也未詳細說明。事后,他與其他債權人發現,這兩項資產均非“干凈”資產。
在債券展期或重組的過程中,從方案出臺到投票的時間相對較短,而核查增信資產需要一定的時間和成本,發行人希望方案早日通過,債權人不愿意付出額外成本,各方對增信資產做盡職調查的動力不足;而且雙方焦點主要在具體條款上,投資人對增信資產的重視程度不夠。這些現實原因導致投資人很難了解到增信資產的真實情況。
常軍介紹,應收款在用作增信資產前,已被發行人用于為一筆借款提供擔保。該借款違約后,該筆借款的債權人通過司法途徑要求將該筆應收款直接抵債。由于增信資產尚未完成登記,債券投資人無法對該筆應收款主張權利。
類似的情況也出現在“20旭輝01”的投資人身上。該債券的展期方案約定,若展期獲債券持有人會議表決通過,旭輝將以沈陽鉑辰時代項目所屬項目公司100%的股權收益權及無錫鉑云溪院項目所屬項目公司80%的股權收益權提供增信。
2025年4月,沈陽市皇姑區公示收儲旭輝首府鉑辰時代四期地塊(即增信資產沈陽鉑辰時代項目),意向價格為3.5億元。據多位投資人反映,旭輝在處置增信資產前未提前通知債權人,且由于該增信資產未完成登記,投資人也無法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今年5月,旭輝還處置了“H21旭輝3”債券的增信資產,即重慶青林半項目5—7期,交易對價為3.58億元。但由于該筆資產處置預計虧損高達4.5億元,最終僅有約200萬元用于償還該筆債券。
融創的境內債投資人則遭遇了另一個難題。“PR融創01”的增信資產為青島兩宗土地對應的70%股權,但因該資產被金融機構凍結質押,客觀上導致增信資產無法處置,失去了增信的價值。
龍光控股境內債展期,為AB組債券提供了15項增信資產,估值高達160億元,對債券余額的覆蓋率超過70%。一位龍光控股的境內債券持有人告訴經濟觀察報,債券增信資產已完成質押手續。
今年以來,龍光控股開始對境內債進行整體重組。然而,由于多數債券有增信資產,龍光的境內債重組推進格外艱難。如果削債幅度太小,意義不大;如果削債幅度太大,債權人又會通過處置增信資產來收回投資。
為了破解這一難題,龍光控股做了幾件事:第一,向債權人提出以30%的折扣率處置增信資產;第二,承諾全部增信資產將用于資產或信托抵債;第三,拿出一部分運營資產為部分債券進行增信。
對債權人來說,若簽署重組協議,將意味著放棄原債券的增信措施,可能降低現金回收率;但如果反對重組,由于增信資產多為二抵、三抵,加上債權人較為分散,很難實現增信資產用于償債的目的。
“據我了解,沒有哪一筆債券的增信資產是完全沒有任何問題的。”常軍說,他投資的債券中,以及他朋友投資的債券,增信資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多數處于有名無實的狀態。
爭議
常軍表示,房企作為發行人,在債券展期過程中,為了表示誠意,用資產為債券增信,本來是一件好事。但由于多數債權人為小機構或個人,對相關法律程序并不了解,導致部分增信資產僅停留在信用增信層面。
目前房地產債券增信資產主要存在以下幾類問題:
第一,后續法律程序缺失,導致增信資產實際處于無效狀態。發行人與債權人約定債券展期或簽署重組協議后,只是在合同層面約定了將相關標的資產作為增信措施,但未繼續完善相關增信手續,缺乏可實現性。
重組協議上關于增信資產的表述只是發行人對債權人的承諾,而未構成法律強制性。這一承諾的履行是否必須,以及不履行是否有相應懲罰機制,并未有明確約定。因此,對債權人而言,這種約定的實際價值有限。
簽署展期協議或重組協議后,通常由債券受托人代表債權人出面與發行人共同辦理資產增信措施。如果是股權或實物資產,需將股權質押給受托人,或將資產抵押給受托人。例如,龍光相關債券的新增資產股權即質押給受托人招商證券。
如果增信資產是應收款或預售資金等現金流,債券受托人還需與發行人在銀行設立專項賬戶,所有應收賬款必須進入該賬戶,賬戶支出需經雙方共同同意。這樣可以避免發行人挪用增信資產。
第二,債券的增信資產無法落地。據常軍等投資人介紹,一些房企在展期或債券重組過程中承諾進行資產增信,但一旦債券展期方案或重組方案通過后,便開始通過各種理由拒絕履行將增信資產落地的承諾。
最常見的做法是,增信資產的其他債權人對項目公司的股權進行凍結,或對資產進行保全。一旦項目公司的股權被凍結或資產被查封保全,便無法作為增信資產質押或抵押至投資人或受托人名下。
第三,處置增信資產后,所得資金無法用于償債。房企與投資人簽訂的增信相關協議,對發行人是否可以處置增信資產通常沒有明確約定,只是約定處置資產所得資金,除用于項目自身債務和必須開支外,剩余款項優先用于償債。
“如果開發商既想處置增信資產,又不想將所得資金用于償債,其實不難操作。”常軍說,有些增信資產被處置給發行人的關聯方,交易價格較低;有些增信資產被處置,償還完項目自身債務后,已經沒有多余資金用于償債。
另一名國內債券投資人告訴經濟觀察報,從他經歷的幾起增信資產被處置的結果來看,債權人對發行人處置增信資產普遍沒有約束力;增信資產處置資金被挪用,債權人也很難通過有效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處置幾個億的增信資產,能拿出來兩三百萬來還債,就是良心房企了。”常軍說,增信資產本應用于保障債權人權利,但在實際操作中很難實現,有些房企甚至以“保交樓”名義強行將增信資產挪作他用。
教訓
在常軍看來,增信資產作為債券展期或重組的條件之一,既是發行人避免爆雷付出的代價,也是債權人用來保障利益的籌碼。在具體操作過程中,需要從法律和程序等多個層面不斷完善和堵漏。
第一,明確增信資產的性質。如果是以項目資產增信,一般有股權、股權收益權、資產、資產收益權、信托收益權等類型。不同類型的權益和可操作性不同,對債權人的保障程度也不同。
例如,股權作為增信資產,具體操作是將項目所屬的項目公司股權質押給債券受托人,受托人具備與股權比例相匹配的股東權利;而股權收益權則僅有收益權,沒有項目公司股東的權利。
常軍表示,過去在債券展期或重組過程中,多數投資人將注意力集中在增信資產這一概念本身,對具體增信措施和落地方式普遍關心不夠,這也是導致部分增信資產無法增信的核心因素。
第二,對增信資產進行嚴格審核。多數房企展期或重組過程中提供的增信資產,幾乎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如果嚴格按照金融機構的風控標準審核,多數增信資產不符合要求,例如已被多次質押或抵押,或是滯銷不產生現金流的項目。
在常軍看來,一項資產用作增信資產時,受托人有義務替投資人對增信資產進行盡職調查。如果不符合風控要求,應要求發行人進行相關處理,例如將抵押的資產解押,將凍結的股權解封等。
“簽署展期或重組協議時,投資人本來有機會要求發行人將增信資產相關程序履行到位。”常軍說,但由于現實原因,在實際操作中,債權人對增信資產關注度不夠,等到出現問題時才意識到其重要性。
第三,確保債券持有人為增信資產的第一受益人。目前房企普遍面臨流動性困難,很多資產處于不同債權的包圍下,很少有完全干凈的資產。
常軍等投資人認為,目前多數債券的增信資產處于“失效”狀態,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在增信資產的各類債權人排序中,債券持有人幾乎沒有任何優先權。即便是處置了增信資產,處置所得資金能用于償債的份額也有限。
無論是銀行借款,還是其他類型融資,幾乎都有相應的抵押物、質押物或擔保,只有信用債沒有抵押。債券展期時,房企為了避免爆雷風險,通過增信資產來穩住投資人,這一策略在此前有一定必要性。然而,近來是否爆雷對一些民營房企來說已不再那么重要。因此,房企普遍對債券增信資產的后續工作消極應對,這也是造成多數增信資產無法落地的重要原因之一。
(作者 田國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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