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達到一定報廢年限
或因其他原因造成車輛無法繼續使用
必須及時報廢處理!
然而
個別駕駛人卻罔顧道路交通安全
心存僥幸駕駛報廢車輛上路
近日,開平公安交警赤坎中隊民警在325國道赤坎路段執勤時,發現一輛號牌為豫P1***掛的重型低平板半掛車外觀破舊,存在報廢嫌疑,遂將其攔停檢查。經查,該車輛已達到強制報廢標準。民警當場對駕駛人李某進行了嚴厲的批評,并開展交通安全普法教育,指出駕駛報廢車輛的巨大安全隱患以及需承擔的法律后果。
隨后,民警依法對駕駛人李某“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交通違法行為處以罰款1500元,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兩年內不得重新申領),并收繳車輛予以強制報廢。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規定: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開平公安交警提醒
報廢車輛車況差
安全性能毫無保障
“任性”上路會給道路和交通參與者
帶來無法估量的危險
請廣大駕駛人嚴格遵守交通法規
切勿駕駛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路行駛!
編輯:周文策
一審:魏平
二審:林艷
三審:陳裕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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