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越智能,越要堅持人的主體性
——中南大學法學院許中緣院長在2025屆畢業典禮上的致辭
無疑,我們走向了人工智能時代。面對強大的人工智能,各項各業均展現出替代的憂慮。與其他AI工具不同的是,Deep Seek不僅是檢索工具,更能夠進行深度思考。法律人工智能掌握兩大法寶:一是海量的知識儲備,二是深刻的邏輯推理。這本應該屬于法律人的結構性技能。人工智能的對法律職業沖擊是全面的:比如撰寫起訴書、代理詞等,甚至能夠自動生成判決書等。由于人工智能,法律服務咨詢收費競爭日趨激烈。人工智能的發展,一些技能含量不高的法律人畢業即失業將成為正常現象,不久的將來,全國600多所法學院系可能僅剩半壁江山并非危言聳聽。不過,你們也不要太悲觀。盡管人工智能取得了長足發展與迅猛迭代,其也不可能替代法律人。這是因為人所具有的主體性。主體性是人作為主體參與社會關系,認識與改變世界中所具有的獨立意識。盡管人工智能也具有認識世界與改變世界過程的能力,不過,主體性還表現為自我意志,表現為人作為主體所具有的價值認知與價值認同的能力,這是人工智能所不能染指的領域。
第一,人工智能不具有法律人具有的同理心。法律人的正義是一種同理心正義。同理心的樸素表現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同理心就是人類所獨享的“惻隱之心”。人工智能不會顧及到案涉當事人的幸與不幸,更不會在惻隱之心的驅動下找到法律規范妥當適用的密碼。第二,人工智能在對錯、邏輯的判斷上無語爭鋒,但是在善惡、是非之辨明上卻差之千里。人工智能無法深刻透視社會、人性從而做出正確判決。法律是善良與公正的藝術。偏離善良與公正,則遠離法律的本旨。第三,人工智能是類案的正義,非具案的正義。在類案的整理中,容易忽視具案的細節,而魔鬼往往藏在細節之中。世上不可能有完全相同的兩片樹葉,更不可能有兩個完全相同的案件。“同案同判”使得具案閹割為類案,以類案的正義導致具案的不正義。
遺憾的是,面對強大的人工智能,我們逐漸地讓渡甚至完全放棄人的主體性。前不久,某大學建校120周年,兩所高校撰寫的賀詞竟然一模一樣。這是一個在我國高等教育過程中不應發生的冷笑話。遇事找人工智能的情況,在我們的生活中會大量存在。比如,寫一篇總結,調查報告、甚至寫論文,先去看看Deep Seek等AI工具如何撰寫。笛卡爾所說的“我思故我在”變成“我查故我在”。面對強大的人工智能對司法獨立與公正裁判的侵襲,法國甚至頒布法律禁止法官在裁判中進行數據指引。盡管我們國家提倡類案檢索,但類案檢索不是放棄法官的主體性。法律人如何堅持人的主體性呢,孟子早在2000多年就說過:“法者,非從天下,非從地出,發乎人間,合乎人心而已”。在人工智能工具主義司法背景下的今天仍具有更為深遠的意義。第一,法律是治理社會的工具,但不是冰冷的機器。法律是人情、事理、法理的深切融合。法律人不是冷酷的工具,更不是利益算計的機器。徇私枉法與機械適用都是對法律的曲解。對法律的一知半解,可能比法盲更為可怕。第二,案件是社會關系中的案件,案件審理不僅要回歸個案,也要回歸社會關系本身。一個錯誤的法律適用影響不僅僅是個案,更影響到當事人的家庭,甚至會動搖整個社會的根基。比如前不久行人安全距離的案件引起社會的輿論、比如彭宇案。離開社會的具體場景來談案件,與緣木求魚,刻舟求劍并無不同。 法律作為一門職業,為法者需要比普通人具有更強的責任意識與擔當精神。更深入地洞察社會、明曉事理。擁抱人工智能而不是成為人工智能的工具,法律人需要掌握的三種能力。
第一,理論闡釋法律規則的能力。理論是規則存在的基礎,也是保障規則正確運行的前提。社會不斷發展變化,規則內涵在不斷發展。不具有深厚的法理基礎,容易陷入指鹿為馬、機械適用法律的錯誤。學習是彌補理論不足的良藥,不斷探討是增強理論的處方。第二,法律規范理解社會的能力。法治是你們的共同話語,也是法科學生獨特魅力。在全面依法治國的背景下,法律不僅是適用案件的工具,更是治理社會的法寶。同學們畢業后從事的崗位不同,但都是以法治思維實現對社會關系的理解。但切記,法治不能簡單等同于法律條文,不可僅僅用法律條文來實現對社會關系的理解。第三,法律價值型構社會價值共識的能力。依法治國,本質是用法律所具有的公平、正義、平等的價值來實現社會的治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法律人所應該堅持的基本價值共識。無論從事何種職業,永遠記住我的這句“至理名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既定優劣,也定生死”。
面對強大的人工智能,堅持而不是放棄人的主體性是我們應該具有最大人間清醒。堅持善心、踐行善行是堅持人的主體性所永不改變的底色,這也是中南法律人的底色。如果我們不能保持善,我們與機器、動物又有什么差別?! “無論外部環境如何誘惑、技術發展如何威脅,正義,善良與融入社會同頻共振的初心將成為我們風雨如磐屹立不倒的船錨。”希望這句話能夠始終與諸君共勉。(許中緣)
專題統籌:秦前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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