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央視《今日說法》專題報道,一起離奇的虛開發票案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四川綿陽一位公司法定代表人竟然主動向稅務機關舉報自己公司存在虛開發票問題。這起案件不僅因其"自曝家丑"的舉報方式罕見,更因涉案金額高達291萬元而備受矚目。本文將詳細剖析這起案件的來龍去脈,解讀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并為企業和個人提供防范涉稅風險的專業建議。
01案件始末
四川綿陽唐先生發現自己名下未營業的公司竟開出291萬元混凝土發票,而公司印章從未使用。為自證清白,他主動舉報自家公司虛開發票。
調查發現,唐先生委托的代賬會計李某利用職務之便,私刻公章虛開發票。李某同時為92家公司代理記賬,操控6家企業專門虛開發票,累計虛開142份發票,金額達652.63萬元。其中一家受票企業為少繳稅款,按開票金額7%支付手續費給李某。
李某因賭博欠債,與債權人合謀通過虛開發票獲利還債,累計非法獲利20萬元。2024年3月,法院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和虛開發票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3萬元。
稅務合規計劃,是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前,通過對業務合理的安排,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而不是納稅義務發生后,想方設法偷漏稅,更多稅負重的問題,歡迎垂詢。
02虛開發票罪的認定與懲處
本案中,李某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多項稅收法律法規: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之一的,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
- 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規定了虛開發票罪,針對虛開普通發票的違法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2024年新出臺的《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4〕4號)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認定標準作出了重要調整:
- 明確了"不以騙抵稅款為目的,沒有造成稅款被騙損失的,不構成本罪"的原則,解決了長期存在的"行為犯"與"目的犯"爭議。
- 調整了量刑標準,將虛開金額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的刑期從"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新增了刑事合規條款,規定行為人補繳稅款、挽回損失并有效整改的,可以從寬處罰。
在本案中,李某虛開發票價稅合計652.63萬元,按照最新司法解釋,已遠超"數額較大"(50萬元)標準,接近"數額巨大"(250萬元)門檻,依法應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最終判處兩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可能考慮了其自首、部分補繳稅款等從寬情節。
03風險警示
本案暴露出企業在選擇財稅服務時存在的重大風險隱患。稅務部門特別提醒:
- 謹慎選擇財稅服務機構:優先選擇納稅信用等級高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核查其資質和信譽記錄。
- 加強內部控制:即使委托代理記賬,企業也應保留財務印章和營業執照等重要資料,定期核對稅務申報情況。
- 警惕異常信號:如發現代理人員墊付稅款、頻繁更換辦稅人員等異常行為,應及時核實并報告稅務機關。
稅務部門近年來持續強化對涉稅中介的監管。2024年以來,全國稅務系統已檢查涉稅中介460戶,曝光違法案件8起。同時,通過"執業第一課"培訓等措施,引導涉稅專業人員合規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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