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依法批準,擅自改變林地用途,實施建設中山古香林寺。6月17日,中山市自然資源局向中山市古香林寺開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30天內恢復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1462平方米林地的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罰款109357.6元。
“中山自然資罰字〔2025〕5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中山古香林寺未經依法批準,于 2024 年 3 月始,占用位于廣東省中山市東區新安村古香林寺南端地段處,實施建設中山古香林寺,作寺廟用途。用地面積1462平方米(約2.19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礦藏勘查、開采以及其他各類工程建設,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確需占用林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規定,中山古香林寺構成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行為。
6月17日,中山市自然資源局向中山古香林寺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具體處罰內容為責令30天內恢復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1462平方米林地的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罰款109357.6元。
采寫:南都記者 劉繼賢
來源:中山市自然資源局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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