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歷經發展變革,雖性質、任務與軍隊有別,卻傳承了其紅色血脈,尤其在機構設置與領導配置上,至今保留專門政工機構并配置政工領導干部,兼具類似軍隊并區別于一般公務員隊伍的特性。然而,目前全國公安機關尚無統一的公安機關政治工作條例,各地因工作側重點、隊伍情況不同,對機構編制需求各異,使得?政工領導干部配置缺乏統一標準,部分地方甚至存在因人設職、因事設崗。通常而言,縣區公安局設政委,派出所設教導員(科級所多稱教導員,部分地方股級所稱指導員,處級所則稱政委),中隊則設指導員,一般僅規模較大的所或大隊才?會設中隊。
建國之初,省以上公安機關設人事局、處,地區公安處和縣公安局設專管人事工作的干部,負責干部管理、黨的工作及政治思想教育。1951年,公安部首次全國公安人事工作會議強調,人事工作主要任務是加強公安部門的思想與政治領導,核心工作是干部管理及黨務、政治宣傳教育,人事部門是首長的有力助手及政治思想工作機關。隨著公安工作發展,1952年第五次全國公安會議通過決議,奠定了公安政治工作的指導思想。此后,從中央到地方公安機關在原人事部門基礎上健全政治工作機構,1956年公安部又召開首次全國公安政治工作會議,提出健全機構、加強思政教育與組織工作的相關舉措。
當前,公安機關政工領導干部的配置主要依據機構編制“三定”方案進行,分為部門(及其下設機構)與單位(或下設、內設機構)政工領導干部兩類。前者多沿襲傳統或參照部隊模式,如公安部設政治部,地級市公安局設政治處,縣級公安局等設政工辦并配備相應領導,地級以上市公安局內設機構、直屬單位則根據需要設政工部門;而后者在公安基層所、隊設政委、教導員和指導員等具有公安特色的政工領導職務,但長期缺乏統一制度規范,直到2007年實施的《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才首次以法規形式對政工職務配置作出規范,明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可根據需要設立相關職務,而“可以設置”的表述仍保留了較大的彈性。
根據公安部政治部2011年印發的《基層公安機關思想政治工作規范》,政委、教導員、指導員是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的直接責任人。政委的職責包括貫徹落實黨委和上級公安機關關于隊伍建設的各項部署,組織制定思想政治工作方案并監督落實,開展政治理論學習、思想教育、典型選樹、警營文化和警民關系建設,負責黨建及群團組織工作,抓好政工隊伍培訓考核,落實從優待警政策,維護民警合法權益。教導員和指導員則重點負責民警的理論學習、形勢政策和法治理念教育,掌握民警思想動態,加強思想溝通,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同時開展黨團活動、文化建設和政工信息報送工作。
政委、教導員、指導員作為黨政領導干部隊伍里的關鍵組成部分,其選拔任用不僅要嚴格符合《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及《人民警察法》的各項規定,還需遵循中組部、公安部在《地方公安機關領導干部任職條件》中針對公安業務能力所提出的具體要求。但遺憾的是,截至目前,全國范圍內針對政工領導干部,尚未制定政工業務方面的專業標準,缺乏統一且明確的規范。各地在政工干部選拔過程中,無論是提拔、任用還是競聘上崗,普遍未將政工專業能力或相關經歷作為必要考量條件,致使部分被任命者缺乏政治工作經驗,甚至?是?政治工作的“門外漢”。
為規范全國公安機關政工機構的設置和政工領導干部的配備,可?由公安部政治部牽頭制定公安機關政治工作條例,明確各級公安機關政工部門和人員的職責、級別??。在配置政工干部時,可參考公安機關的等級劃分,類似部隊體制在?省級設政治部,地市級設政治處,縣級設政工辦,并對應配備政委、教導員和指導員。同時,也可根據機構編制人數進行合理配備,編制人數多的單位配備教導員,人數較少的單位配備指導員。還可以綜合等級和人數兩個因素,靈活確定政工機構和干部配置。無論采用何種方案,都應在充分調研和廣泛征求意見基礎上,制定一套全國統一適用的規范,確保公安政治工作有法可依、規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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