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懲戒】法庭上毀滅重要證據,罰!!!
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
最后一道防線
司法權威不容侵犯
遵守法庭秩序是每一位公民
在訴訟中的基本義務
擾亂法院庭審紀律
妨礙正常司法活動的行為
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近日,陵川縣人民法院王莽嶺法庭在開庭審理一起民事案件時,被告當庭撕毀原告提供的證據,嚴重擾亂了庭審紀律,本院依法對被告做出了罰款2000元的司法懲戒措施。
基本案情
近日,在本院某民事案件庭審過程中,被告就案件關鍵事實對原告提交的證據質證時,當庭撕毀原告提供的證據,審判員立即對被告進行制止和訓誡。庭審結束后,審判員經過對被告釋法明理,被告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表示真心悔過,愿意接受處罰。
處理結果
綜合被告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陵川法院經審查認為,被告作為訴訟參與人,應依法遵守法庭紀律,卻在庭審過程中公然撕毀原告提供的證據,其行為嚴重擾亂了訴訟秩序,遂依法做出對被告罰款2000元的決定。后被告積極主動履行完畢。
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國家審判機關,代表國家獨立行使審判權,神圣不可侵犯。安全有序的訴訟環境是庭審活動正常開展、訴訟參與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重要保障,是彰顯司法權威的重要基礎。訴訟參與人以及其他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庭規則和法庭秩序,依法、理性表達訴求,自覺維護法律尊嚴。一切擾亂法庭秩序、藐視司法權威、妨礙審判工作正常運行的行為,都會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
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人民法院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八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商務合作 0356-8981555
來源:陵川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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