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也要補錢,0.44㎡補差超3萬元?”近日,廣州市荔灣區保利臻譽小區發生“面積補差”爭議,多位業主接到開發商通知,由于實測面積超出預測,要求補繳房款。業主們對此表示質疑,認為與廣東省“±0.6%以內無需補償”的規定相悖。更令業主不滿的是,同一小區不同樓棟合同條款竟大相徑庭——部分樓棟寫明“±0.6%以內互不退補”,而涉事樓棟卻無此約定。對此,有業主質疑開發商區別對待:“同一小區,不同合同,也沒有主動告知,這個交易公平嗎?”
不足0.5%差價需補3萬多元,業主指違反“0.6%以內互不補差”規定
“開發商連0.01㎡的差異值都要求補差,真是太不合理……”保利臻譽小區有多位業主向新快報記者反映,近日,該樓盤N1-N6的業主們收到開發商廣州東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通知,要求按實測面積補房款差價。部分業主質疑這一做法不符合廣東省相關政策規定,涉嫌不合理收費。
據業主劉大美(化名)介紹,其購買的N1棟戶型房屋預測套內建筑面積與實測面積,差異面積僅為0.03㎡,即差異值為0.06%,但開發商仍要求補交差價。“根據廣東的相關政策,±0.6%以內的面積誤差是不需要任何補償的,合同里卻沒有體現這一點。”對此,她表示不解。
遭遇同樣困擾的還有N5棟的業主梁先生(化名)。他向新快報記者出示的《面積補差結算通知書》顯示,其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套內建筑面積為94.0127㎡,實測套內建筑面積為94.4532㎡,需繳納該房屋面積補差房款共計約3.44萬元。“相差0.44㎡就要補3萬多元,還要求6月20日前交補差房款,不然要按100元/天的標準給開發商交違約金。”梁先生說。記者測算發現,該單元的差異值同樣未達到0.6%,僅為約0.47%。
據了解,目前涉及補差價的業主有上百戶,據業主們提供的多份《面積補差結算通知書》顯示,其中預測與實測面積差異最小的僅為0.01㎡。以梁先生買的房子為例,每平方米補差價格高達約7.81萬元。
根據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官網發布的《廣東省房屋交易價格計算暫行規定》第六條明確規定:商品房實測面積與原計價面積存在±0.6%以內(含)差異的,購銷雙方不作任何補償;超過0.6%至3%范圍內的,按合同單價多退少補;超過3%的,購房者可選擇退房或繼續履行合同。然而,部分業主指出,他們的購房合同中并未寫入上述條款,導致開發商單方面要求補差價,引發爭議。
同一小區不同樓棟有不同合同條款,業主質疑被“區別對待”
令保利臻譽業主劉大美和梁先生更詫異的是,他們發現自己的購房合同條款與同一小區二期N7棟的業主并不一致。根據劉大美和梁先生出示的購房合同及補充協議,面積差異處理方式的條款規定:“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
然而,這一條款與二期N7棟業主姚小姐出示的合同內容存在顯著差異。姚小姐的合同中關于面積差異處理方式明確規定:“差異值為±0.6%以內(含本數)的,買賣雙方互不退補。”
業主劉大美對此表示強烈不滿。“同在一個小區,卻有不同的合同條款,開發商對老業主區別對待,完全無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業主的合理意見,一意孤行。”她認為這種做法不僅不公平,也損害了老業主的利益。
針對上述問題,新快報記者聯系了開發商保利置業旗下的廣州東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就“合同是否未有列明面積差異值在±0.6%內無需補差”以及“同一小區合同是否存在差異化條款”等問題進行提問。截至發稿時,開發商暫未對這些問題作出正式回應。
律師:廣州新房面積補差須執行省規,合同缺條款涉嫌違規
針對保利臻譽小區業主反映的面積補差問題,廣州市內的新房項目是否應依據《廣東省房屋交易價格計算暫行規定》執行?購房合同中未寫入相關條款是否屬于違規?廣東省房地產研究會副會長、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廖建勛律師接受新快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廣東省房屋交易價格計算暫行規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明確規定在廣東行政區域內進行商品房預售的,應當按照該規定執行。若2001年1月1日之后簽訂的購房合同中未按該規定設置面積誤差處理條款,則涉嫌違規。根據該規定第十條,縣級以上房地產管理部門的交易機構應對不符合規定的購房合同及時指出并責令改正,在符合規定后方可辦理交易鑒證等手續。
對于同一小區不同樓棟出現不同面積差結算標準的問題,廖建勛表示,雖然現行法律未明確禁止合同條款存在差異,但應遵循公平原則。“若N1棟至N6棟業主需對±3%以內的面積誤差全部據實結算,而N7棟業主僅在超過±0.6%時才補差價,這種條款差異將導致部分業主承擔更重義務,可能被認定為權利義務失衡,構成顯失公平。”他說。
此外,廖建勛強調,面積誤差處理條款直接關系到購房者重大經濟利益,屬于合同核心內容。“開發商若明知不同樓棟間存在條款差異,且清楚相關政策要求,卻未向N1棟至N6棟業主明確提示,涉嫌故意隱瞞重要信息,違反誠信原則。”
他進一步指出,即便N1棟至N6棟購房合同中未寫明“±0.6%以內互不退補”的條款,依據《廣東省房屋交易價格計算暫行規定》第六條,作為地方性強制規范,開發商在簽約時仍應依法執行。結合N7棟合同已體現相關規定的情況,可進一步證明開發商對此完全知情。因此,N1棟至N6棟合同中的面積誤差處理方式也應參照該規定執行。廖建勛建議,若業主認為開發商存在故意誤導或隱瞞行為,可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要求依法查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來源:新快報 B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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