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有消息稱,北京語言大學國際經濟與貿易系主任張愛玲去世。20日,紅星新聞記者從北京語言大學一名工作人員處了解到,張愛玲老師是遭遇意外事故離世的。多名知情人表示,張愛玲老師是15日在清華大學內騎共享單車時,被樹木砸中離世的。這一事件令人痛心,也讓大眾聚焦到一個關鍵問題:在這起悲劇中,清華大學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作為專攻行政訴訟和刑事案件的辦案律師接下來,咱們從法律專業角度深入探討一番。
若涉事樹木為古樹: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條規定:“因林木折斷、傾倒或者果實墜落等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清華大學作為校園內古樹的管理人,對古樹負有日常維護、定期檢查以及防范風險的重要義務。一般情況下,如果清華能拿出證據,證明已切實盡到合理的管理和維護責任,比如安排專業人員定期對古樹全面檢查,在暴雨等惡劣天氣來臨前及時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如加固樹干、清理枯枝等,遇到超出正常防范范圍的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古樹意外傾倒,或許不用承擔全部責任。
但要是清華拿不出此類證據,無法證明自身無過錯,比如長時間對古樹疏于管理,未及時發現樹干內部腐朽、根系松動等安全隱患,那很可能要對張教授的離世承擔侵權責任,依法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相關損失。
若涉事樹木處于修剪作業中: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若當時樹木正在進行修剪,清華作為管理方和施工責任方,需確保修剪作業區域設置明顯警示標志,采取拉警戒線、安排專人引導等安全措施。若未能做到,導致張教授被倒下的樹木砸傷,就推定清華存在過錯,需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若涉事樹木為普通樹木:同樣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條,清華作為管理人,需盡到合理的管理義務。比如定期巡查樹木生長狀況,及時處理存在安全隱患的樹木。若因長期未對樹木進行檢查維護,導致樹木因自然生長問題或其他可預見因素倒下致人損害,清華無法證明自己無過錯,就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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