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古幼新,通訊員:陳斌)
企業涉密人員或核心骨干離職時,沒有簽署競業限制協議,會怎么樣?前不久,武漢市市場監管部門在為一家科技創新企業進行商業秘密保護體檢發現,離職員工將商業機密帶走,并造成了一定經濟損失。
競業限制協議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勞動者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從事與本單位相同或者類似的業務,用人單位則按照約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協議。
近日,武漢市市場監管局向企業宣貫《企業商業秘密管理與服務規范》標準時,多次提到“競業限制協議”一詞:“企業建立的商業秘密管理體系,包括競業限制協議等。”“競業限制協議簽約主體為涉密人員及核心骨干。”“涉密人員工作崗位變化時,企業應及時根據新的工作崗位補充簽署競業限制協議。”
據介紹,這家科技創新公司在智能機器人、多功能飛行器領域有諸多專利和研究成果。該公司對信息系統及關鍵資料設置保密等級,并且階段化研究成果都是采取更換硬盤封存的方式進行管理,但即便如此,該公司還是出現過離職員工將商業機密帶走情況,并造成了一定經濟損失。
“這說明該公司在整個秘密信息的流轉和保管中存在一定的漏洞,其中,與企業沒有與離職員工簽署競業限制協議有關。”市市場監管局價格監督檢查和反不正當競爭處秦云濤說。
作為全國首個融合“體系建設+管理服務”的地方標準,《企業商業秘密服務與管理規范》明確規定,對員工管理,企業要與涉密人員簽署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
“員工入職時簽署競業限制協議,離職時才生效。”武漢光谷知識產權研究院院長吳陽說,競業限制協議,尤其在一些技術密集型行業,如芯片、生物醫藥等,核心技術人員的流動可能對企業造成重大影響。
商業秘密是企業生存發展的核心競爭力,通過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用人單位可以有效限制離職勞動者泄密行為,維護企業利益和同業競爭秩序。同時,必須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離職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競業限制執行的賠償,是企業要支付離職員工月均工資30%~50%作為補償金,若員工違約,需返還補償金并支付違約金。”秦云濤說。
湖北百煉石律師事務所律師余攀則表示,秘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這兩個雙重協議,是企業保護商業秘密的有效手段。競業限制期限雖然只有兩年,但保密協議的限制一般是5年,若企業對商業秘密信息沒有公開就一直是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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