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貴州省三都水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宣判貴州省總工會勞動和經濟工作部原一級調研員李筑賓受賄一案,對被告人李筑賓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對李筑賓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6年10月至2012年12月期間,被告人李筑賓利用擔任貴州省公安消防總隊后勤部供給裝備處處長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銷售消防裝備招投標、裝備采購、貨款撥付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50萬余元。
三都水族自治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筑賓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被告人李筑賓受賄犯罪中有自首、認罪悔罪、積極退贓的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李筑賓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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