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是一種歷史悠久、在世界范圍內廣泛存在的民間金融活動,主要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以及法人或其他組織相互之間,以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為標的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網友咨詢:
哪些情形可能被認定為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
沈黎律師解答:
從金融機構取得貸款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資金后,全部或部分向外出借,認定為轉貸。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能被認定為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
1、出借人從金融機構獲取信貸資金后直接轉借給他人;
2、借款人能夠舉證證明在簽訂借款合同時出借人尚欠銀行貸款未還,出借人無法說明信貸資金的具體用途的;
3、出借人從金融機構獲取信貸資金后,未按照合同約定使用款項,且在其未清償金融貸款之前對外出借資金的;
4、其他可能被認定為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行為。
沈黎律師補充:
個人之間的借款,需是出借人將自有資金出借,如是從金融機構套取貸款后再出借,則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沈黎律師
執業于上海小城(蘇州)律師事務所。自2012年開始從事法律實務工作,在諸多法律領域積累了極其豐富的實踐經驗,擅長刑事犯罪辯護、企業刑事風險防控、企業常年法律顧問及代理各類民商事法律訴訟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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