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8日,天津市寶坻區朝霞街道橋頭村孫素芹及兩個未成年女兒的唯一住宅,被朝霞街道辦事處強拆。孫素芹說,朝霞街道辦事處沒有“違建認定書”和法院的強拆裁判書。而我不僅有寶坻區政府于1950年給我家祖先頒發的《土地房產所有證》,而且還有橋頭村9排16號的住宅號碼,以及身份證和戶口本可以證明公安機關認定我家的唯一住宅是合法建筑。
不僅如此,我家的營業執照和寶坻區規自局的《行政信息公開答復書》也證明了工商局和規自局都認定我家住宅合法,并沒有認定是違建的記錄,那么強拆我家的依據何在?
由于是百年建筑,難免有漏雨破損,但我們在修建時并未多占一寸土地,何來違建之說,再者說我家在村中間,兩邊都有鄰居,也不可能多占。
我家的百年老宅已經過了縣政府當年的審批和頒證,不知還需要經過誰的審批,又是違反了哪條法律?俗話說法不溯及既往,難道2008年的《城鄉規劃法》能溯及到1950年嗎?
孫素芹說,自從家被強拆,我和兩個未成年的女兒失去了最起碼的生存條件,現已長達八年流離失所、無家可歸。為了討回最起碼的生存條件和依法應得的財產損失,我已歷經了長達八年的訴訟,但是至今也未得到過住宅和賠償,不知我家祖傳的《土地房產證》是否有效?如果無效,那么公安、工商、規自局是否都錯了?如果有效,那么認定是違建的依據是啥?為何法院審理了長達八年也未審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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