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萬軍,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聞某生案啟示:認定“贓物明知”與非法經營罪邊界何在?
一、本案基本事實及裁判觀點
2009年至2012年間,聞某生長期以9折價格向某商場業務員邵某(因挪用資金罪判刑)收購面值高達1.62億元的購物卡,并以9.05-9.1折轉售獲利100余萬元。公訴機關指控聞某生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法院審理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聞某生“明知”所購卡系犯罪所得,不符合該罪主觀要件,故不構成犯罪。后檢察機關以需繼續偵查為由撤訴,法院裁定準許。(案例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編號:2023-05-1-300-005《聞某生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二、主觀“明知”的司法認定:不能僅憑交易規模推定
本案核心爭議在于如何認定行為人“明知是贓物”。刑法第312條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對財物系犯罪所得具有確定性認識。實踐中存在將異常交易直接等同于“明知”的誤區,但最高法司法解釋明確需結合七方面綜合判斷:交易時間、地點、價格、財物特征、知情程度、方式及獲利情況。
聞某生案中,法院未因其收購巨量購物卡直接推定“明知”,體現了罪刑法定原則的審慎適用。值得關注的是9折收購、9.05-9.1折轉售符合禮品卡回收市場常見折價范圍(通常8.5-9.5折),未明顯偏離合理區間;長期在固定場所(煙酒店、商場附近)交易,具有一定公開性,與秘密銷贓模式不同;無證據證明聞某生知曉邵某挪用資金的具體犯罪手段或購物卡來源的非法性。
刑事推定“明知”必須嚴格限制,防止客觀歸罪。如上海某案中,行為人以4折收購全新未拆封高檔手機,結合交易地點隱蔽、無法說明來源等,才被認定符合“價格明顯過低”的明知情形。聞某生案與之對比,凸顯了交易異常性判斷需實質審查,單一因素不能替代對主觀故意的證明。
三、非法經營罪的邊界:兜底條款不可濫用
公訴撤訴后,公眾可能質疑:聞某生行為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刑法第225條第(四)項“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行為”作為兜底條款,適用必須滿足三重條件:需以營利為目的持續從事商品買賣或服務;違反國家規定,所涉領域存在法律、行政法規的明文禁止性規定;實質危害性,擾亂市場秩序達到需刑罰懲處的嚴重程度。
聞某生回收購物卡雖屬經營行為,但關鍵在于其缺乏違法性前提。目前我國對禮品卡回收尚無國家級禁止性規定,商務部《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僅規范發卡企業,未禁止個人間轉讓。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張萬軍教授強調,若將此類無明文禁止的行為納入非法經營罪,實質是架空“違反國家規定”的要件,違背刑法謙抑性。北京曾發生類似案例:個體戶收購超市儲值卡轉售,因無特許經營許可被控非法經營罪,但法院最終以“國家規定未禁止該經營行為”為由宣告無罪,與本案邏輯一致。
非法經營罪作為法定犯,其兜底條款應嚴格遵循“違反國家規定”的形式要件與“嚴重社會危害”的實質要件,防止成為“口袋罪”。當前預付卡回收市場存在監管空白,但刑法不能越位填補。立法或行政規范缺位時,更需司法者保持定力,嚴守罪刑法定原則——這正是聞某生案留給我們的法治啟示。
包頭鋼苑刑事律師團隊是包頭市優秀專業律師團隊,由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張萬軍博士領銜組成,刑法理論功底深厚、實踐經驗豐富。團隊秉持專業、精英、品牌的發展思路,推行刑事辯護的標準化、規范化和精細化,致力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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