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意見書(部分摘錄)
一、被害人未醉酒,不屬于醉酒型強奸
嫌疑人與被害人有多次相約喝酒經歷,據嫌疑人所述,被害人酒量很好,無正當職業,家庭關系不睦,父母疏于管教,長期混跡酒場。
本案,先相約酒吧喝酒,后又到嫌疑人家中繼續同飲,喝了一個晝夜,在證人丁某某離開嫌疑人家中時,被害人應該也未喝醉。
醉酒強奸,不是只要喝酒了就是強奸,應考察是否侵犯性自主權,要具體分析。如果被害人意識較為清醒,不能認定構成強奸;如果醉酒后意識模糊,對性行為不能作出評判,不知反抗更不能反抗,應認定為強奸。
二、嫌疑人未采取暴力脅迫手段,系自愿發生性關系
(一)雙方關系不淺
首先,雙方并非第一次見面。經朋友介紹,雙方于2024年11月期間就認識添加了微信,后陸續有六七次相約喝酒經歷,平時有一些互動。
其次,當天酒吧聚會結束,嫌疑人提議到自己家中繼續喝酒,若關系一般,多會拒絕嫌疑人的提議,而被害人則相反,被害人沒有反對,欣然前往。
最后,被害人是最后一個離開嫌疑人家的。當天有多人到嫌疑人家中聚會,期間有人陸續離去,直到最后,嫌疑人家中唯獨留下了兩人,一個是嫌疑人,另一個是被害人。
(二)被害人性經驗豐富
被害人長期混跡社交酒場,私生活混亂的可能性很大。
據嫌疑人陳述,發生性交的時候,被害人向嫌疑人炫耀睡過三十多個男人,閨蜜睡過上百個男人,江湖人稱“百人斬”。
(三)被害人默認嫌疑人躺下撫摸其身體
(四)雙方脫衣過程符合自愿性交的特點
據嫌疑人陳述,女方下身穿著三層褲子,依次為牛仔褲、保暖褲、內褲,上衣為一件羽絨服。性交時,除被害人上身穿著一件短袖外,其余全裸。
若嫌疑人使用暴力強制手段,面對被害人反抗,要完全把衣物全部脫去,且不留任何現場撕扯痕跡,這是極其困難的。
本案,衣物無撕扯痕跡,雙方又是全裸性交,只有在自愿情況下才有可能。
(五)被害人大腿內側受傷不是因為嫌疑人暴力行為所致
經了解,被害人大腿內側有傷痕,嫌疑人認為不是自己造成的。
(六)被害人性交后的表現異常
嫌疑人陳述,雙方性交后又在床上共話巫山云雨,到飯點后一起出去吃飯。
后兩人發生爭吵,主要是因為懷孕歸責問題,被害人認為孩子是嫌疑人的,要求賠償人流費,嫌疑人否認孩子是自己的。協商不清后四五日,被害人這才報案。
作者:貴陽律師,律所主任,司法部死刑復核援助律師,省市律協委員,辦有無罪免死不起訴緩刑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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